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本案问答式解释
1:问:
什么是我的兩大诉求 ?
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2002/5-2004/7在学校工作期间)
诉求 核心争议焦点
1: “三金” 即社会保险 与学校有否劳动或聘用关系?有,则学校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我共同征缴医失保及执行“按学校办法”办理养保。
2: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事业及国有单位工龄合计满25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有,则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这 两个诉求从2004年开始至今2019年还没有依法正常的解决,而由此引起的不良作用影响很大!
      见:“争议焦点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遵守审判遵循争议焦点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聘用关系成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2:问: 本案有哪几个主要命题?答:
A:
代扣代缴:(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没有代扣代缴!)
     
 见“
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
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见“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
确认合同无效后,责令改正:
       见“
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3:问: 本案有哪几个容易弄错的地方?
答:
A:
合同条款中虽然有“到期不续聘”, 有几个地方象一,二审判决书学校上诉状都涉及到这命题“合同期满能续聘?”,有特别条件下可以续聘如下:
    见“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
既然判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 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一: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会保险给我也是违法的,

在用人单位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新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同时与职工共同征繳社会保险:
    见“医疗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
    见
“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4:问:
专业技术人员与
公务员可享受的待遇是由什么决定?
答: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可享受的待遇是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
 

          工程技术人员评审职称的基本资格:
          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等文件,评审职称的基本资格: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即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也就是你工作的第六年,你可以被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即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也就是工作第十二年,可以评定高级职称,这些职称都称之为专业技术人员;
https://wenda.so.com/q/1534707686216805:
“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五年,你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年,评定高级职称(具体可上网查)。这样你一辈子的职称就基本评定完了,所以有些幸运的人10年就可以当上‘高级工程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②:这类似于以下规定:《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可享受的待遇是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问:
什么是合法合理的规定?
答:   
   
A
: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
 
       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也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严格来说,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除非与之前有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法规;
【编者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B:处理程序必须合法正当:即使开除(公职)或作为离职处理的,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但是其中文件已经讲必须经过程序正当的内容:“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但没有!(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等文件要求);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正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6:问:
“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前后缘故是什么?
答:

 

      在2015/8/11有人在合同名称上大作文章,讲名称因非“聘用合同”而应该作为特别处理,但法律法规《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规定1998开始就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而且规定回国人员工作可以订立“合同或协议书”: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

        《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1987年10月7日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7:问:
在2002/5-2004/7用人单位学校与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有什么权力义务? 为什么讨论的时间基点放在2002/5-2004/7这段时候?
答:在学校工作期间(2002/5-2004/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A: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B:代扣代缴征缴医失保及C:依法执行“进入单位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D:学校依法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没有,违法!其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生活和退休!
     讨论的时间基点放在2002/5-2004/7这段时候是:因为这段时间正好是我和学校的劳动和人事争议的真正互动期!两个诉求的内容和源头都出自这段时间!


8:问:本案錯判的主题内容是什么?
答:

   1:在审理案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
   
见“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
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3: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现金“补偿”医失保险费是违法的,
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等法律;违背“典型案件”:《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
      见“
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9:问:
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主要依据是什么?退休以什么为准执行?
答:
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主要依据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奖励申报表、处罚决定、任免职务通知等资料审核。是工人还是干部身份,不是指在你企业内部担任什么职务或岗位,是指在档案中国家认定的“干部”或者“工人”身份,以档案记录为准执行退休制度。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按干部身份退休;
   
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的区别: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編者按:
(关键词)知识分子是受过专门训练,掌握专门知识,以知识为谋生手段,以脑力劳动为职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群体,是国外通称“中产阶级”的主体。目前,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是国内通称“中等收入阶层”的主体。】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是聘用制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0:问:
程序公正的第一步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见“2002年学校就应依法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1:问:
不是master degree回国,就不能加入享受社会保险?
答:
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 号)“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十)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故不能做为硬条件决定是否能享受社会保险!

12:问:我符合
哪三种情况:
    A:固定工:
    何谓固定工? 一般说来,原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在1994年企业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此后招收录用的就是合同工,而非固定工。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B:工龄合计已满25年,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即:
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C:干部身份
    
①干部身份:
A:
回国留学人员
“被录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这些文件比任何案例的证明力说服力更强!)
B: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但从原来单位离职、开除&除名情形将失去干部身份。正常岗位或职务或单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按'双向选择'的原则是正常岗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
C:计划经济时代,考上公费的大学,毕业后国家分配到单位后就享有干部身份。
D:身份如同除名或开除公职一样必须走程序及处理过程!即从干部身份改变成其他身份必须有一个法律法规程序等依据!

    ②在学校工作时,我的档案一直放在浙冮省科委人事处,04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仲浙人仲案字[2004]笫3号)首席仲裁员*和艳亲自去该人事处查阅我的档案.

干部身份的特点:
    
A、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B、“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C、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D、只有干部身份,单位,城市之间人才流动的必备条件之一。
   
E、“拥有干部身份才能够评职称”。

小结:如果我不是干部身份,我也受聘不了学校工作,也不能以“双向选择”原则作为.



13:
问:
以调令的形式“调入”用人单位,才能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
答:
我国已经
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
4:问:如何从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  

到(如下框内容)?

    下面一段定论就有两项过错!
       既然判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 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一:赔偿原告失业保险人民币3千余元,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A: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 :
   
    见“
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会保险给我是违法的! 
        见“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答:莫视法律,人性丧失!关爱健康关爱生命就是要关爱和尊重职工的社会保险!



15:问:聘任期滿,为什么可以续聘?

答:见“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6:问:什么
是代扣代缴条款?
答:

        见“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7:问: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条款?
答: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第二十三条: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确认合同无效后,依法责令①:责令改正,②:承担赔偿责任与③:“同岗位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没有!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重申确认合同为无效后,依法应当履行以下①,②,③但至今十多年了尚未认真执行:
       
①:责令改正:改正:判决书上的结论: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学校)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见“
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承担赔偿:工资等价折算!
        ③:同岗位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改正就是按法律办事,
就是执行代扣代缴原则,
赔偿有依据,怎么赔偿?同岗位也有依据!

总上①,②,③依照同岗位副教授支付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18:问: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有何政策?答:

    中科院《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
(
[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223590.html
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
“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第五条 有关事项:2:"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19:问:
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
有何政策?:答:
       见“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问:
什么是“双向选择”的原则?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五、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应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谁都不能对其进行无端指责!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执行该原则的条件第一是回国人员,第二是国内有用人单位聘任其工作,第三是不得歧视,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各项相关法律与规定!】
      职称高了一个档次: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三、留学生回国创业优惠政策:3:如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研究所做学术工作,职称会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档次”,政策前后的一致性使岗位高了一个档次是正确合理的!。【根据这个优惠政策,我出国前职称是工程师,回国参加学校教师工作聘任职称为副教授是正常和有案可稽的!】
   编制数额不受限制:《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21:问:什么是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答: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了! 上述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事后又要乘机倒打一耙,把责任推给合同名称的罪过!)。
           见“与合同名称无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编者按:【
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即“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即都要订立“聘用合同”和我要在实行聘用制度下执行各条款及其调整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中就已经提出要签订“聘用合同”。】 



22:问:有哪些依据不受编制数额的限制?答:
       见“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编工作&不受编制数额的限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15
年信访会上有人在信口开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和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3:问:
为什么在学校工作期间我有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答:
      
见“我有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聘用合同与其名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签定合同或协议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为工作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认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建立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和事实理由”;(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4:问:什么
是共5年半(约2000天)后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答:

在学校工作期间2002-2004年和诉讼过程中,学校与相关部门已经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从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约2000天)后,还是没有为我办理正常的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就是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 !【编者按:若两个诉求在2005年一审能依法严格公正公平判决与执行,就不会有后面各种五花八门的无理头的伪命题了!】
     
2006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2007年也没有纠正(改正)!
     
从判决
(用现金当医失保支付给我)过了约2年半多(约900天)后,至2007/12/8是我60岁生日,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从2002年5月学校工作开始至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生日 ,足足过了约共5年半(2000天)后,还是没有
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还是没有纠正(改正)!
      这是一种人性的冷漠!!!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在我这个案件中一直借口没有真正执行,直接对我造成侵权,影响我的缴办社会保险,社险性质和工作生活幸福已经对我各方面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问:什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责任?答:

       本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责令:

      A:《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B:《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C:《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14)第13条规定:“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1月1日第17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F:
地方税务责令:《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什么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从网上很容易找到: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恢复原状”就是承担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
       本案没有维持法定的秩序与状态是没有依法为原告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和按代扣代缴的方式共同征缴社会保险!

而由劳动保障行政或税务部门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令是责无旁贷的!


26:问:什么
是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答: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7:问:有哪些工龄可前后合并
的政策?答:
(
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见“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
规定
: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28:
问:
 

    信访会上有权威人士说我出国前是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那么什么理由和规定使得证明我回国后工作我仍旧是在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答:

    2002年5月份:回国后在学校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2年5月份至2004年7月时:在学校工作期间,我有满25年工作年限或工龄: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二审已经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31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7/12/8是我60岁生日;

       见“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9:
问: 学校有否付教授职务评审权?
答:回答昨天的疑惑:学校在2004年的办公室工作评估中的文件“学习手册”中指出:自从1993年教育部批准后:学校有付教授职务评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