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责令改正”后应“停止违法”及“恢复原状”
    “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确定同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有讨价还价,必须不折不扣执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我们这个案子就很简单的了!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一审判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2行,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改正就是“承担保兴任何费用”:改正是对“不承担保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任何费用”的攺正,就是应该攺正为“承担保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任何费用”,其“任何费用”是直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各种所有报酬的费用

    记得在1983年我生病在浙江中医院住院近半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全是医保实报,
我想起了“固定工”制度:
        见“固定工
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从网上很容易找到: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改正就是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恢复20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过我的事,即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参加医保等社会保险!况且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改正:就是要“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
       见“用人单位自职工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违法成本沒有或太低要实行法治就是空中楼阁,违法行为只会泛滥成灾!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
   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恢复原状就是学校承担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代扣代缴所征缴的社会保险,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见“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