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我是出国进修后回囯工作的回国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的一种就业形式。它包括如非全日制就业、小时工、弹性工时、临时性就业、季节工、非正规就业、阶段性就业等的人员。《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我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

(对在学校工作时[2002/5-2004/7]我要求参缴社险后,我却被认为是灵活就业人员,从而引起不良影响与后果,这为社会保险等的人事争议的时间平台是在学校工 作期间)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3页第10行: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该)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编者按:不要弄错: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是“代扣代缴”,而不是用现金当作社险费支付给我,否则违法!)

   但判决结果只是:

学校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

【关键词:什么样的从业人员是灵活就业人员?简言之灵活就业人员是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的一种就业形式。它包括多种表现方式,如非全日制就业、小时工、弹性工时、临时性就业、季节工、非正规就业、阶段性就业等的人员。还包括自谋职业人员,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点.学生小饭桌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工作!回国人员工作的特别规定及教师工作显然是一种正规就业 ,显然不是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不是由某个人说了算,而是由法律规定的,请对照一下吧。     【关键词:什么样的从业人员是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呢?【专业指导】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一文:
【http://www.docin.com/p-1001769431.html
https://iask.sina.com.cn/b/6i5BuOEd7UP.html】

关键词:哪些人群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一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 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
(
是指自己雇用自己(Self-employed),香港人译作"自雇人士"。)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关键词: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
http://www.doc88.com/p-6866100725594.html:



从美国进修回国后
,在学校受聘期间,显然我不是
灵活就业人员!
    涉及两条过错行为:

      枉法裁判罪行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枉法裁判行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请不要虚抅我是“灵活就业人员”的事实!

更是谈不上“社会人”,讲这话的人请尊重自己的身份,请见:
     见“社会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判决书认定我是学校聘用人员,依法亨有参加医失保权利,而法律规定职工亨有参加社会保险权利就是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位权威人士讲我是“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尽管该冠名有待商磋,见2015/8/11会议记录},那我更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内 (更应当执行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度,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应当执行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单位与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 )。
2015/8/11会议记录:
有位权威人士:“我们认为你,这个时候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

 

        与学校是否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有,则学校与受聘人员共同征缴医失保及执行“按学校办法”办理养保!(适用对象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
“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我是在职工出国进修后回囯工作的回国人员!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政策;”(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因享受回国人员优惠而升职付教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回国人员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出国进修后回囯工作的回国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干部身份:
   出国前在科研单位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服务多年,受聘工程师开发国家等级别的科研项目约十项(论文多篇),曾获部级二等奖等,后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批件我作为访问学者赴美进修, 在美国,主要用摸拟方法开发了准分子激光扫描治疗仪上的数学模型,改进和提高了激光扫描的光滑度和清晰度, 然后将调试后应用推广到世界各地的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眼仪上, 使准分子激光治疗光滑度提高90%。我的贡献是提供了二次新的数学模型与方法,在美国特别重视对人类身体健康的技术开发,其一是得到奖状,另一是上报了美国专利局,并获专利,回国后我又在正规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根据其工作需要聘用我)被聘为副教授,教授国家教育规划中的课目(二年中教授了八门课目),参加竞争科研项目和参与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申請,也参加了对应聘人员试讲课的考核考试评论,“科教兴国”是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我的工作出国前与回国后有相同性质的科教工作,同等地位和平等权利,依照遵循“同类同岗位待遇”的原则,自然回国后我获得的应当是从事科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类同岗位的待遇!
     在身份制度下改变身份须有正当的程序和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其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城市里一般分干部或工人是很自然的事,一旦进入这干部或工人身份,个人的身份不会轻易取消,除非有变故,出国前(2015年信访会上,有权威人士讲我的干部身份到1994年5月份)是什么身份,回国后在同一个地区参加同性质的科教工作后其身份也不变(
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如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研究所做学术工作,职称会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档次”,并执行按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身份制度存在,处分与攺变身份一样是大事,身份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若是对干部身份人员获得的人员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身份转变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我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同判刑一样,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就是讲,在没有证据或规定证明我已经改变成非干部身份,则我仍然是干部身份!
      如果身份制度还在,改身份必须要经过组织程序并且通知本人,那么从我档案中获得的三份材料可证明,我的身份是干部,见附三份材料:(第一份“干部档案”是黄色封面档案袋;第二份是“干部档案正本”是档案中主要内容;第三份是“干部履历表”中共有13页内有组织盖章; 这是典型的干部身份的黄色“干部档案”袋,而且内有“干部档案正本”及其包括13页的“干部履历表”等材料.) 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