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后"责令限期改正"是法律规定的!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一审判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2行,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2005年确认无效后我的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改正”,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学校与我必须依法立即共同征缴医失保,认定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沒有,过了十多年还沒有处理好!法律的权威和相应公信力在哪里? 
       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行为: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
“改正”就是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要每项职权都要有法律依据,就是要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记得在1983年我生病在浙江中医院住院近半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全是医保实报,
我想起了“固定工”制度:
        见“固定工
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本案件(社会保险)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
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

      A:确认无效后责令改正与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编者按:我的损失是什么?在学校工作期间,看病要自己掏钱!依法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就这样算了?同时依法应当代扣代缴方法参保,但没有,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同岗位副教授养老金的待遇!《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0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依据上述说明:凡法律规定有提及赔偿,无论是法律提到的国家赔偿还是劳动人事法律提到的赔偿:认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定赔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则必须依法执行!】 
       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B: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C:确认为无效后可参照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确认无效后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与①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后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D:见“为社会保险而责令的大堆法律、法规”。(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D: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责令”。(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
      G:《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H:(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我的两项诉求引用的法律都是有強制性规定的!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依据上述《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39条,因这一二审确认“无效”主要与我的社会保险有关,所以“责令限期改正”首先改正的是社会保险,而不是首先赔偿 ,依据上述《解释》第14条 ,真正体现了“同工种、同岗位”的“同岗位同酬”的劳动法律原则,所以我的社会保险“改正”应当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再加上我是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按规定:“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这条款(应当)很明显是一种強制性条款,应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退休性质待遇办理!
    
         如 何 具 体 地 攺 正?(是对“不承担保兴的任何费用”的攺正)
         本案没有维持法定的秩序与状态是没有依法为原告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和按代扣代缴的方式共同征缴社会保险!
“改正”就是先执行:
      ①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少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下一年度补缴”;
      ②个人以代扣代缴方式补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加收滞纳金...。
    【
编者按:(个人补缴理由:)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是对“不承担保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任何费用”的攺正,就是应该攺正为“承担保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任何费用”,其“任何费用”是直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各种所有报酬费用,用正常执行内容的是:学校依法“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即承担保兴的同岗位的社会保险! 【为什么当年认定无效后不依法改正不𠄘担保兴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条款,改正与赔偿就是学校应该𠄘担保兴同岗位教师的包括医疗、失业等保险的征缴责任。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改正有以下四个兑现
     A:兑现判决书上引用(有关医保,失保和养保)的法律与规定:

     判决书引用的法律(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至第7页第23行,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4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99/2/9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 。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B:兑现判决书上的确认: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
   
 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我受聘浙江理工大学为副教授, 我身份是判决书认可的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与单位有人事聘用关系, “依法享受医失保的权利”是单位个人共同征繳,可是学校没有为我缴医失保与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养保, 这是矛盾的源头, 而此引起恶果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当年认定无效后不依法改正不𠄘担保兴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C:兑现承诺:

        ①: (高校)浙江理工大学有过错: 在02年5月后二年多我与学校沒有停止过要求参保三金的磋商(03年我已书面向省人保厅书面投诉要求参医保等),终于到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为我办理参加社险包括医保,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但为什么言而无信?! 这是本案学校过错的源头!学校在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学校“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见“我的诉求正好有两类強制性法律规定”;(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 (行政)省医保中心等省人社厅所属机构有过错: 2004年省医保中心时任省医保中心主任胡主任承诺给我工龄连接且办理好医保, 确实为我催促过浙江理工大学缴纳医保,他要该中心工作人员胡科长具体经办此事,最终又未实现。2007年11月我向省养保办公室以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休手读, 其地址在环城西路新五号省计算所大楼三楼。
        ③: (司法)仲裁与判决有过错:2003年底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承诺为我办社保三金及工龄连续,未果,判决中也未 改正违法行为: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上诉人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判决当年2005年就应当为我共同繳纳医失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养保是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但沒有!

      以上反反复复都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这是一种岐视!

     D: 三金具体兑现地址:
     1:医保征缴:《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学校教师在省医保中心(地址:杭州体育场路538号)参加医保(见证明)(2008年前)!
     2:失保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学校教师在杭州市市社保局(地址:杭州清吟街123号)办理失保(2008年前)。
     3:养保视同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学校教师在省退休办公中心(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办理退休。

     4:结合以下内容: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综上,在事业或国有单位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就可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见“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立了法则必须执行实施否则立什么法?!”;(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