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确认合同无效后法律规定的行为:A:责令改正(象对代扣代缴的原则的违背),B:给个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象对身体的受伤),与C: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劳动争议中的惩罚性规定: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一审判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2行,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

    记得在1983年我生病在浙江中医院住院近半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全是医保实报,
我想起了“固定工”制度:
        见“固定工
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
  
   A:判决或行政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改正”,“赔偿”&“参照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的责任!
      B: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即执行“代扣代缴”原则),以恢复原状!
      C: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

 ①:确认为无效后可参照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可以从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劳动报酬的支付”,也可以从由“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制的书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信春鹰主编)第98,99,100页得到.【 编者按:否则违背了简单基本的定义原则:即从什么是劳动报酬就可以知道不劳动就没有社会保险,从这点上讲已经证明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
   见“
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确认无效后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与①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后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③:《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确认无效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学校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即执行“代扣代缴”原则);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即未执行“代扣代缴”原则);(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20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参加医保等社会保险,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但不了了之,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经几年与学校请求啇磋投诉无果后走上诉讼维权路。
   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法》第72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编者按:我的损失是什么?在学校工作期间,看病要自己掏钱!依法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就这样算了?同时依法应当代扣代缴方法参保,但没有,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同岗位副教授养老金的待遇!《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0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依据上述说明:凡法律规定有提及赔偿,无论是法律提到的国家赔偿还是劳动人事法律提到的赔偿:认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定赔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则必须依法执行!】 


 

    责令限期改正是什么意思?就是法院要求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改变相关行为或事实!规定的要求是必须做的东西,不做不可以的:
   改正即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什么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从网上很容易找到: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恢复原状”就是承担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
   本案没有维持法定的秩序与状态是没有依法为原告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和按代扣代缴的方式共同征缴社会保险!
改正就是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恢复20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过我的事,即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参加医保等社会保险!况且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
  
“改正”就是先执行:
      ①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少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下一年度补缴”;
      ②个人以代扣代缴方式补缴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加收滞纳金...。
    【
编者按:(个人补缴理由:)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后停止违法及恢复原状”(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这里改正的是社会保险,所以按规定依法按代扣代缴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共同征缴社会保险: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改正有四个兑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但本案没有依这个法律条款执行!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 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严格讲我签的是“聘用协议”而不是“聘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适用该条款,我的:
“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至少参照在浙江大学的同班同学的收入退休待遇,因除工龄不同外其他都一样:希望依法参照获得与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同岗位加大学同班同学郭佳*,付国*,孙留*同等退休待遇(进浙江大学我的数学考试成绩班里最好,而退休金是最少的,毫无尊严!)

         题目:“约定当事人双方不承担社会保险”过错责任肯定在用人单位!

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

      A:《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B:《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九】:社会保险必须缴,承诺放弃也无效,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白皮书是一国政府或及其机构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C: “约定当事人双方不承担社会保险”其过错肯定是在用人单位,因①: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䇿指出社会保险征缴与办理是强制性规定,确定不承担是:用人单位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企图。②:用人单位的強势决定其责任性,及其发展的后果:大家可以不去认真执法!③:讲究其立法的宗旨目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然的话本目倒置!劳动合同订立都是(白纸黑字上)应“遵循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否则不承担就不存在责任单方都只能是双方了。
      D:见“我国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综上之关键词:“改正”,“损失”,“赔偿”,“同岗位”,“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