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诚信与诚实!
省医保中心承诺给我工龄连接且办理好医保,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和学校都答应为我办理社险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但为什么言而无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第十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1:从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在学校工作;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符合固定工等三种情况”;(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诚信&失信!?

    省科技厅人事处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说除非将档案转到西湖区,而且还受到限制不要我向该服务处索取出具的证据,只能向该服务处索取他们省科委人事处先前备好的材料,而材料仅有我“自从1994年5月起不保留公职”的内容 ,该证明沒法证明我实际工龄!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未调查收集无依法回复违法,影响工龄及社会保险基本民生!承担责任。

     组织出面查阅以个人档案为依据的工龄计算是法律允许的既真实可靠权威捷径的社会共识,从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查阅我档案是一件方便之事,2005/3/11,我向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省科技厅人事处(包括我档案被转移到西湖区劳动保障局即人事局) 在我的档案里收集工龄, 若我的申请在任何情形下不予准许的, 法院应当向我送达书面通知书(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 但沒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缺少书面决定告知手续,属违法,即二审违反法定程序,程序不合法,已影响案件公正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二审判决书笫5页笫21行:“*保兴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取其在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的个人档案,以证明*保兴连续工龄己满25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明内容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上述违反法定条款:沒有理由证明我要求收集的内容属于本人我的责任范围 (精准地讲该内容与我的责任范围内外无关,而同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关),也沒有理由证明我要求收集的内容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第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任何包括上述原因依法应当写入“通知书”里,但沒有写入更沒有送达决定通知书给我,违法!
                  从档案中查取工龄材料证明是“档案法”规定允许的,2005年一审前,我要求省科技厅人事处查取工龄材料证明,但是省科技厅人事处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说除非将档案转到西湖区,我不同意,认为当时正在进行人事争议中最终结论还没有出来前档案最好不要转移,于是2005/3/11,我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省 科技厅人事处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工龄,江干区人民法院无反应,二审前,我仍然要求省科技厅人事处查取工龄材料证明,省科技厅人事处仍然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说除非将档案转到西湖区服务处(一审前我要求时,他们也是这样讲,我所以申请江干法院来查档收集工龄工作),为了取证省科技厅人事处将我档案转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而且还受到限制不要我向该服务处索取出具的证据,只能向该服务处索取他们省科委人事处先前备好的材料,而材料仅有我“自从1994年5月起不保留公职”的内容 ,该证明沒法证明我实际工龄,二审前,2005/6/17,只有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在西湖区 服务处从我的档案调查取证证实我的工龄,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上说不是他们的收集范围又始终不出具法定的“决定书”通知给我,违法!
                  必须对上述违反法定程序无端廷长时间而影响证据25年工龄认定而承担责任!

    从上述可知:在我学校工作期间(2002/5-2004/7)我的档案放在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为了收集工龄证明是该人事处2005年将我档案转到西湖区服务处的!
    重申:浙江省科技厅人事处不肯开工龄证明给我说除非将档案转到西湖区服务处,为了取证省科技厅人事处将我档案转到西湖区劳动保障服务处,而且还受到限制不要我向该服务处索取出具的证据,只能向该服务处索取他们省科委人事处先前备好的材料,而材料仅有我“自从1994年5月起不保留公职”的内容 ,该证明沒法证明我实际工龄!

(一次又一次承诺,一次又一次违法地失信,岂不是在寻开心?!)
以下是判决书引用的相应条款与确认(无执行):
     
(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至第7页第23行,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4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99/2/9四、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A:根据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学校在庭审时(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讲:学校“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
      B:在02年5月后二年多我与学校沒有停止过要求参保三金的磋商(03年我已书面向省人保厅书面投诉要求参医保等社会保险),(高校)浙江理工大学的承诺: 在02年5月后二年多我与学校沒有停止过要求参保三金的磋商(03年我已书面向省人保厅书面投诉要求参医保等社会保险),终于到20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为我办理参加社险包括医保,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但言而无信?! 这是本案学校过错的源头!
      C
: (行政)省医保中心等省人社厅所属机构的承诺: 2004年省医保中心时任省医保中心胡主任承诺给我工龄连接且办理好医保, 胡主任(时任省人保厅调研员)催促过浙江理工大学为我缴纳医保,他要该中心工作人员胡科长具体经办此事,最终又未实现。2007年11月我向省养保办公室以法律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休手读, 其地址在环城西路新五号省计算所大楼三楼,该办公室讲我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以不给我办理事业单位退休手读,《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 第20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12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D: (司法)仲裁与判决的承诺:2003年底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承诺为我办社保三金及工龄连续,但未果,判决中也未改正违法行为: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上诉人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根据法律法律,判决当年就应当为我共同繳纳医失保,但沒有!
      见
“
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2013年承诺给我赔偿50万,后又无果!


     
 
3:社会保险:
       见“
社会保险影响工作生活幸福,人性,道德,教养和文明;”(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回国人员的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02年医保等社会保险就应当依法登记(有法律规定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4:社会保险登记:
       见“
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02年学校就应依法为我办理医保等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

       5:代扣代缴:(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没有代扣代缴!)
     
 见“
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3/1/1) 第二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6/1/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2011/7/1)第60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6:身份:
       见“
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除名处理需程序与不予追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在学校工作的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是聘用制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本案用过的各种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如果是工人,在
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7:确认合同无效后,责令改正(2005年):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2005年判决合同无效后,学校应当立马依法改正而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执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但没有(改正)!【编者按:若两个诉求在2005年一审能依法严格公正公平判决与执行,就不会有后面各种五花八门的无理头的伪命题了!】
       见“
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 编者按:我的损失是什么?在学校工作期间,看病要自己掏钱!依法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就这样算了?同时依法应当代扣代缴方法参保,但没有,直接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同岗位副教授养老金的待遇!《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0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 (副教授)的劳动报酬确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依据上述说明:凡法律规定有提及赔偿,无论是法律提到的国家赔偿还是劳动人事法律提到的赔偿:认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定赔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则必须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8:争议焦点,诉求二争议焦点:
      见:“争议焦点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事业及国有单位工龄合计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有,则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A:我更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内 (更应当执行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度,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应当执行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单位与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 ).2015/8/11会议记录:有位权威人士:“我们认为你,这个时候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B:
        见“聘任期滿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简单法理规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超过法定时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的结案需要有理由;”(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9:在学校工作期间,我有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见“我有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聘用合同与其名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签定合同或协议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为工作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认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建立劳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和事实理由”;(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0:工龄合计已满25年,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见“工龄的诠释;”(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二审已经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