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及其属所提出那么多命题都是违背法律的,又制造出那么多职务,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这是全国罕见的不让受聘者(职工)获得法定的社会保险的信访会!
 本案新点:先了解几个法律知识和槪念:
      见“
首先应当知道的合法合理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召开信访会,( 编者按:简单案件与诉求却如临大敌,剥夺了我的正常的社会保险权,并且笫一次放出缺乏人道的狠话“工龄归零”:参加该会的有以下: 西湖区法院有:陈辽*,陈*,王*虹,金*娟,邱*平,宋*,市中院沈*,江干法院陈*忠,省人社厅人员俞*,熊*政,董*艳,徐*等13人,这次信访会是直接对法律底线,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挑衅! 这案件被告从开始至今整个过程都在表演出违法的言行在做违规的事,请看事实:)有人提出不靠谱的新命题(这些命题都是站不住脚的,下面以正能量的氛围一一进行答辩解释)应当在我60岁生日(在我60周岁出生日2007/12/8之前)就提出,其中身份等内容自从人事争议2002年开始至今过了10多年后才谈及!早前为什么不提出来?我的这个案子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子拖十多年毫无道理:在2004年劳动法已经发布约九年,所有在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所岀现的劳动争议及其问题,政府,司法及相关部门都用文件或者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予指正解决!都可以查询得到解决各种纠纷的法律,司法解释,政䇿和方法!尤其对社会保险问题更为成熟!
    利用了各种借辞,又犯了如此低级的错误,拖了10多年,职工及老年职工不要正常看病养老生存吗?
为避免低水平的重复,以下是根据相关规定的回复:
    ①:
会上开始在有人提问什么是我的诉求情况下我明确回答大家我的兩大诉求:
1:
在学校工作期间为我缴办医失保险和按进入单位方式进行养保;
2:
我工龄有满25年学校应当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针对这两项诉求,在这信访会上,应当从法律理念出发,围绕缴办社会保险的“争议焦点”的核心问题的是有否有劳动人事关系展开的信访争议,应当依法对这“两个诉求”讲事实摆道理与依法律法规进行解决这个案件的关键,但没有!而是把议论方向转向:竭力扼止我正常的医失保等的社会保险!

即:而是出现的是身份之谈和产生的障碍岐视,见“就业歧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而上述两诉求至今过了20年了尚未正常解决!
   
②:
不能用现在的法律或规定去衡量我在学校工作的期间上2002/5-2004/7或者60岁生日2007/12/8前的诉求,即法律与规定不能隨便引用:
      A:
受时间限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B:受法律限制: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新《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不溯及既往”是国际性法理规则),即:从时间上的划分也就是说我这案子所引用的法律与规定最迟发布的日期必须在我60周岁出生日2007/12/8之前!比如我的第二个诉求满25年工龄订立聘用合同就是有2008年之前的完全合理合法性,而不是仅仅满十年连续工龄!

   严格的讲应当把时间平台放在学校工作 加判决申诉期间(2002至2007年12月),即这个案件主要要解决的是在我工作期间中的两大诉求为出发点!

    小结:我的为社会保险及相关内容的案件涉及到的法规和事实限制是在学校工作的期间上2002/5-2004/7,或者在我60岁生日2007年12月8日前!我们所有对话的基础,理由与时间平台应当放在学校工作的期间上,不能拿现在的法规条款去比较或解释十多年前的事件命题!

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后的与其之前矛盾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
     
(2007/12/08)之后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与其之前矛盾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我的案件与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或赔偿无关!
不适用我:
 
      关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论:“根据目前的政策”开头用这句话来处理早先发生的案子是缺乏法治观念的,是不符合这法律条款的!况且最新一条款(2015年4月27日)内容是《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2015年4月27日)(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请问“目前的政策”法律符合和遵守了吗?
      同时声明:本案的所有的认知和表达都以本网站发表的内容为准!
    ③:不因法律名称有“暂行”“试行”就是可以隨心所欲地实施法律,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国务院第259号)(判决书上法院法官也引用了《缴暂行条例》的法律法规),《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年12月),难道在实施期内沒有法律效力吗?直接违背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况且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时,也用到了不少是“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三条、《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三条(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行17,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
      见“必须遵循'争议焦点'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劳动聘用合同和劳动聘用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重点讨论几点新内容{双击下框括号內(数字)划綫数字浏览相应内容}:

                  不靠谱的几乎与法律都大相径庭的新命题包括如下,现在纠正解释:

    ⑴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⑵一视同仁不得歧视;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⑷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⑸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⑹我有滿25年连续工龄;⑺ 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中,学校在实施该两配套文件;⑻ 社会保险关系:按新用人单位办法办理;⑼重中之重是先奏好三步曲;⑽对我的社会保险必须严谨执法;⑾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⑿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⒀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⒁我因享受回国人员优惠等而升职付教授!⒂除名行政处理必须经过置前履行相应的正当程序(司法流程);⒃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想到的;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社会保险案件的两个主要诉求的所有理由和事实基本上除工龄外都在法律法规上可以得到!
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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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临时工”概念己经不复存在,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一样的,早在1996年已有的相关的两款项如下:

  “临时工”这个概念已经过时了,自从《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后,已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原来的所谓“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有名词。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等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

其他相关条款: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戶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用人单位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 必须足额补缴”;即使灵活就业人员,也有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3/5/26)10号)第4条:“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

【編者按:无论"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还是上述对临时用工的法律法规条款,都是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的权力达到平等,体现社会与文明的进步,并且使各级劳动人民在建设社会事业中被调动和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但是根据上述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某些人的谈话起的作用只能与其相反!】;

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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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一视同仁不得歧视!遵循同岗位同类待遇的规定:

   ①:回国工作的同类待遇:
   A:一视同仁:《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回国人员“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还有:“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B: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号)5:“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10:“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11:回国后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C:“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D: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有企业即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E:《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09/12/23):第五十四条“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F:我可以参照“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方案: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
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
    16: “
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
和劳人薪(85)84号文执行。”
“劳人薪(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号 1985年6月13日):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G: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

 

   【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其中内容“自行联系工作”,是国务院法规文件规定的和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也是我人生中在法律框架下重要的一步,应当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谁都不能对其进行无端指责!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执行其原则的条件第一是 依法规定的出国人员,第二是国内有用人单位聘任其工作,第三是不得歧视,依法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各项相关法律与规定!留学人员回国后,“在政治上一视同仁”,“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发[1984]185号),“在事业或国有单位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回国后工作)“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浙江理工大学)的养老办法接续”,“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改正”就是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要每项职权都要有法律依据,就是要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② 确认无效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A:《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确认无效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C: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劳动法》第72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D: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后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F:《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见“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G:见“可以认定为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无效,(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其中有内容如下:“用人单位还是要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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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我們熱誠歡迎更多留學人員回國工作、為國服務”,

“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

      
国务院代表政府鼓励自费出国学习并且欢迎在外学习人员回国工作:国家多次提出“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出国留学方针,允许自由地自费出国留学。《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六、自费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应予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发表讲话,特别提到了针对留学人员回国的“我們熱誠歡迎更多留學人員回國工作、為國服務”,(见“(国办发〔1992〕44号)文件”,(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鉴于以上原则和国家方针政策(我的人生每一步都按法律政策履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象出国学习一样,受国家政府热诚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感触下回国工作服务!那起码就得负起责任按法律规定实实在在正常地落实回国人员职工的普法常识式的社会保险,保护及維护相应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出国前后一样是从事科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判决书认可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教师也是专业技术人员,身份是固有的,身份是不能隨便更改的!并不因某种外力影响下而改变或靠统一囗径来决定的!所有出国留学及回国工作文件政策都沒有涉及到身份,只涉及到工龄与职位,还涉及到留学人员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出国前工龄与回国后的工龄法规规定可以前后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出国前在科研单位浙江省计算技术研究所服务多年,受聘工程师开发国家等级别的科研项目约十项(论文多篇),曾获部级二等奖等,后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批件我作为访问学者赴美进修, 在美国,主要开发了二次用摸拟方法准分子激光扫描治疗仪上的数学模型,改进和提高了激光扫描的光滑度和清晰度, 然后将调试后应用推广到世界各地的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眼仪上, 使准分子激光治疗光滑度提高90%。我的贡献是提供了新的数学模型与方法,在美国特别重视对人类身体健康的技术开发,其一是得到奖状,另一是上报了美国专利局,并获专利,回国后我又在正规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根据其工作需要聘用我)被聘为副教授,教授国家教育规划中的课目(二年中教授了八门课目),参加竞争科研项目和参与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申請,也参加了对应聘人员试讲课的考核考试评论,“科教兴国”是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我的工作出国前与回国后有相同性质的科教工作,同等地位和平等权利,依照遵循“同类同岗位待遇”的原则,自然回国后我获得的应当是从事科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类同岗位的待遇,这样分析是最公平合法合理的吧!

   “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取得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八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十条
:“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黄色干部档案袋与电脑信息内容(肯定或否定身份沒有采用同一的该电脑信息管理系统,不可信!):
     黄色干部档案袋(其表面号码0510 565 597是我的干部档案编号)表示我的身份是干部:既然我有干部身份并且有关人士讲我身份到94年,或者讲我有身份变化或根据什么原因变化我的干部身份,那么在电脑信息管理系统中都应该有记录体现出来(否则失去该系统管理的功能作用:不仅能查询出现在(是)有或曾经有过该身份而且能查询出其身份变化与变化原因及其晋升或降级), 但据说从电脑糸统中查询不到,那么这种情况可能是忘了录入或者有人故意删除了!?因过了十多年才提出这问题且这样的人为操控的东西可作为证据吗? 由此看来该管理系统中的管理或包括录入工作存在问题,查询不到使我们怀疑该系统的可靠真实性! 若符合情况则精准完美的假设应该在电脑信息管理系统中能查询到我名或到94年!在这种糸统中应该对毎记录的新建,修改和具体备注都有详細或自动记录,但我们看不到也沒有,可惜存在问题!存在问题东西还能作证据?
以上论述可以找MIS专业人士评论!我曾经开发过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卫处管理信息系统》等课题,对其相关内容比较熟悉:


    
干部身份,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我仍然是干部身份(“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那么从我档案中获得的三份材料可证明,我的身份是干部,见附三份材料:(第一份“干部档案”是黄色封面档案袋;第二份是“干部档案正本”是档案中主要内容;第三份是“干部履历表”中共有13页内有组织盖章; 这是典型的干部身份的黄色“干部档案”袋,而且内有“干部档案正本”及其包括13页的“干部履历表”等材料.) 如下:


黄色干部档案袋(号码0510 565 597是我的干部档案编号)表示我的身份是干部!

    确定干部与工人岗位主要依据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奖励申报表、处罚决定、任免职务通知等资料审核。

这个工人还是干部身份,不是指在你企业内部担任什么职务或岗位,是指在档案中国家认定的“干部”或者“工人”身份,以档案记录为准执行退休制度。

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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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不要弄错!
      2015年8月11日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人讲我回国后工龄要重新算,而拿的(被省社险部门指导到西湖区社险处办理后被作为个体劳动者性质的)退休金是算我运气和便宜我了(这种讲话不能拍拍自已脑袋凭想像冒出一个莫须有的理由,这是要负责任的!),还说我的干部身份保留到94年5月,之后还说我己经不是“干部身份”或“已经沒有身份”了,“不保留公职”即之前的工龄沒有了,回国工作工龄重新算,工龄只有回国工作学校里的2年2个月。这种言行是错误的,己经影响我的退休待遇和幸福,必须纠正!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见“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合并!”,
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可参照同岗位办理社会保险与退休;”,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这事情必须澄清,还我真实!
我不要获取不真实不合法的退休金,不合法的退休金我保证如数退还! 实事求是,必须依法实施我的二个诉求,依法实现同类岗位的
社会保险!
      A: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不要欲盖弥彰:请问:出国前我是干部身份,哪个文件讲到我干部“身份只保留到94年”? 
      应该指出的是“不保留公职”(见以下面浙江省科委文件)只说明职务或职称保留到94年5月!它是针对“停薪留职”来解释的,留职是保留职务或职称 是有规定的同时计算工龄,不然职务或职称老是保留,工龄老是在计算中!回国工作自然有职务,工龄连续是有法规规定的,沒有特别变故或组织程序说明,工作性质相同加职务身份自然同出囯前一样,不是“开除公职”,不是取消我身份,我的兩大诉求与我的身份无关,如果按照“不保留公职”等于“不保留干部身份”则学校评定聘任我副教授“职称”则就恢复或延续了我的干部身份!即“不保留公职”不等于“不保留干部身份”或者“失去干部身份”,西湖区劳动保障处就根据省科人「94」30号文件依停薪留职概念计算工龄到1994年5月,见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表(附),已经足以证明了这一点(留学回国到事业单位受聘为副教授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本身就是专业技术干部身份!):
      ①根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制定了省科人「94」30号文件的批复(见以下右面浙江省科委文件);
      ②而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批表”(见以下左面西湖区劳动保障部文件)又是根据右面省科人「94」30号文件而决定了我的如下25年5个月的工龄:
      ③其明显的证明:有省份文件如北京山西等 (包括科技強省与弱省)指出回囯工作“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以下左面是省科人「94」30号文件 的“批复”,右面是西湖区劳动保障部的“申批表”:

      B:在身份制度下改变身份须有正当的程序和依据:个人的身份不会轻易取消,值得注意的是,其具有终身制的特性,也就是说,城市里一般分干部或工人是很自然的事,一旦进入这身份,除非有变故,出国前是什么身份,回国后在同一个地区参加同性质的科教工作后其身份也不变,身份制度存在,处分与攺变身份一样是大事,身份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若是对干部身份人员获得的人员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会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身份转变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根据相关规定保障我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同判刑一样,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就是讲,在没有证据或规定证明我已经改变成非干部身份,则我仍然是干部身份:
           见“退休按岗位&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编者按:即使要对出国逾期未归被原单位除名或作为离职处理的,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也必须经过置前履行相应的程序:见“劳办发[1995]179号”(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况且《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4/27)第九条:“对出国逾期未归被原单位除名或作为离职处理的留学人员,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这个文件比任何案例证明性更强!见“本案对逾期未归已有一次处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最后是:况且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己经取消:《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3]78号)。

      
C:“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收入和待遇与岗位有关,与身份无关:《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3]78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09:第五十四条“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事业单位目前都实行的是聘用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 革命性的巨大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打破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终身制,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后,除公务员制度单位外,工人与干部的流动已经没有界限了,即取消了身份制度,“干部”的概念淡化,现在一般是借“干部”的概念专指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而不是借以成为阻碍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权利的代名词。
      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按照新的岗位属性来管理,即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和相应法律法规执行!《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人部发〔2004〕63号)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09:第五十四条“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事业单位自从2004年开始已经有两次强调“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即至少这原则在2004至2009年执行,我退休时间在2007年底,我的退休适用这个原则!

      D:留学回国到事业单位受聘为副教授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就是专业技术干部身份:
      社会保险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关系有关,与身份无关:出国前我是工程师,身份是专业技术干部,我所有行为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国发[84]185号)五、"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而规定出国前和回国工龄可合并为连续工龄,回原单位工作与自已联系工作在用人单位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因为大家知道《劳动法》于20年前施行后所有职工在劳动合同制度中享受到的权利是平等一样的!回国后浙江理工大学(学校)聘我为副教授时工作,学校是事业单位,我出国留学回来后到事业单位受聘为副教授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就是干部身份!(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六年,你可以被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二年,可以评定高级职称,这些职称都称之为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我与学校就有建立劳动关系,在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学校要为我公共征缴社会保险,这就是为什么判决书上的结论: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学校)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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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信访客会上,有人士讲我是“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则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 【编者按:我是符合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当然我就是可以被执行满25年工龄应当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对象!】

      2013/8/15这次信访客会上,省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讲法律法规上讲的缴办医保是指用人单位,不包括劳动与人事关系的个人!这里又在说与法律法规矛盾的内容!法律法规上讲的缴办医保包括劳动与人事关系的个人:

      ①: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 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我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的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  
      
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2001/4/1):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④: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72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见“
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社会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2003/12/10:“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2015/8/11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有位权威人士讲我是“合同制职工 (或工人)”{尽管该冠名有待商磋,见2015/8/11会议记录},那我更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内 (更应当执行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制度,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应当执行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单位与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早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了! ).
2015/8/11会议记录:
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俞处 讲:“我们认为你,这个时候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编者按:从分类来讲合同制工人或职工是职务性质,它与身份不是同一类的,在城市里身份只为干部和工人两种.]


       见“2015年信访会上 有人在信口开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回国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固定工政策实际上对1986年前老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一种保护: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
     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也就是说对原先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进行改革,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
     如果是工人,在
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后工作的,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费了。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就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一定要赔偿,我提出必须参照同岗位同事老同学标准,依法按关键词“改正”“赔偿”“同岗位”原则对照比较:我与从浙江大学一起毕业的分配到浙江省计算枝术研究所工作的同班同学有郭**,付**,孙**3人退休工资比较(三位同班同学同我差不多在约1968年上山下乡,1973年一同进入浙江大学读书与1976年一同毕业,一同分配到浙江计算技术研究所,除我赴美国进修的工龄不一样,其他都一样),我们这些同学在这方面有最大程度的同岗位参考数据:付教授每月退休金在约8-9千,浙大同班同学共有30人,都分配在杭州,我的退休金最少!
       见“关于合同名称与依法执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岗位,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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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我有滿25年连续工龄
【编者按:
“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同其身份,职称或职务没有关系!】
  
见“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A:五年以上回国工作出国前后合并计算工龄(包括出囯学习特殊法规政策)

       五年以上回国工作出国前后合并计算工龄

 




法规政策依据
:

1:《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2:《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怎样计算工龄》 2、“公派留学人员,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工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3:《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工龄“合併即连续”,连续了前后的工龄数而且也连续了其性质,更何况我的连接前后都是在事业单位工作,都是在科技&教育方面的单位工作! 

例如:

有出国进修人员甲乙两人,出国甲有国内10年工龄, 若甲出国进修生活4年, 回国工作2年. 出国乙有国内10年工龄, 出国进修生活8年(相关单位保留公职2年),回国工作2年, 按以上规定计算甲工龄合并计算为16年, 乙为14年.

条款适用者: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进修人员;

工龄计算方式:

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工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五年以上回国工作合并计算工龄。

省科委批复文件决定:

省科人(94)30号其批复日期是1994年6月7日(即保留公职或职务到1994年6月)批复确定保留公职至1994年5月, 依停薪留职槪念,工龄算到1994年5月故工龄算作25年2个月是正确的,因其批文日期是 1994年6月7日 ,西湖区劳保处将其工龄算至1994年7月, 且其工龄算为25年5个月,多算3个月。(见附件)

   B:两个权威部门的文书省院裁定书和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可我有滿25年工龄
    
浙江
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且“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掌握”: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见“在答辩中审理的举证倒置”(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连续工龄满25年政策法规及证明”(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按规定计算有満25年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C: 可以合并计算的是连续工龄:椐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见“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是‘不保留公职’不是‘开除公职’;”(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工龄“合併即连续”,连续了前后的工龄数而且也连续了其性质,更何况我的连接前后都是在事业单位工作,都是在科技&教育方面的单位工作! 符合: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
    见再审裁定书第3页,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表(附)
[
这是两份权威机构文书 已经形成了我有滿25年工龄的证据链]:

    D:“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http://wenku.baidu.com/view/5d58030979563c1ec5da71e2.html)中:“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退休费,其他待遇也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因此,一般工龄已失去计算尺度的意义。现在人们习惯上已将工龄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同等看待,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
    E:证据中文件的来源:
      
①根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制定了文件:省科人「94」30号。
      
②根据省科人「94」30号,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得出了25年5个月工龄的表(附)的结论。
这样工龄汇总:(理由: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证据源

目的

年限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有)

 4年5个月

浙大教务处证明

1973/9月-1976/8: 浙大读书.  (国有或全民)

 3年

省计算所证明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15年3个月

省政府文件 +国发[84]185号+省科人「94」30号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续上全民) 1年+1.5=2.5
共25年2个月 

二份工作协议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全民)

2年2个月

(1969/4-1994/05)+2.2年共27年4个月

共27年4个月

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2004/7-2007/12:
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我工龄有满25年而“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这样加上从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27.4+3.5=30.9,(30年9个月)根据政䇿共31年工龄。
      但实际上回国后学校工作的工龄都沒有算到退休金內中!

      见“20年前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以原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副教授及计算工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4/16)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对比上述二条款加上学校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我与用人单位存在订立至退休的人事聘用合同关系,并以原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副教授及计算工龄)!

    F: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 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见“连续工龄满25年政策法规及证明”(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是铁板钉钉的!⑺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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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中,学校在实施该两配套文件:
       在此期间,学校一直在实施《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我在学校工作期间,曾经参与对学校新来参加聘用的教师选手的试授课的(考试)考核并且参加进行了评审工作,这是上述两配套文件的新内容!
       这说明了在我工作期间,学校在施行这两个配套文件!
       重要的是关于我有满25年工龄是省高院(包括西湖区劳动保障局)经审理得到的肯定结论,关键可见“在职工自费留学回国工作工龄可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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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⑻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按新用人单位办法办理,执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下框条款是: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即使中间有失业期间的处理是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下框条款是一二审判决书引用的法规):

       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至第7页第23行,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4行)。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
职工在企事业之间应该属于“合理流动”!

          “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0日(全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职工由企业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编者按:上述讲到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其他相关条款:  

           "双向选择"的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教育部留学回国指南》(1992)第五条: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


      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编者按:上述讲到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 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综上:“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在政治上一视同仁”,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国发[1984]185号),“在事业或国有单位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回国后工作)“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浙江理工大学)的养老办法接续”,“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⑼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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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⑼重中之重是先奏好三步曲 (程序公正的第一步:征缴社会保险):我的两诉求不按“恢复原状”落实执行对我讲永远是不公正的民事寃案!按顺序先执行2005年前的这三步维权的法律行为:(2007/12/8是我60岁生日,毕竟社会保险与退休还是有时间先后的,是有次序的,不能将其颠倒,社会保险不依法办理或判决过错就会影响当时的工作生活及后来的退休质量,按次序或顺序执法 程序完全符合法理和情理!):
      
第
一步:《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这一步2004年就应当落实;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上法规条款是判决书上引用有关的法律与规定 (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24行)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 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第二步:确认无效责令改正2005年就应当落实执行,见下框法律:
     确认无效后责令限期改正,以同岗位的社会保险及进入单位的
社会保险关系办理:

    A:确认无效责令改正:《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 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B:确认无效后应参照"同工同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C: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
(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D:请执行一二审判决书引用的法规:《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第三步:2004年就应当落实:在事业或国有单位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至退休的合同;见“签订无期限或至退休的合同”;(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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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⑽医疗保险错了不能马马虎虎算了,必须严谨执法!对我的社会保险必须严谨执法!也不能错了就马马虎虎算了!要真实地拿出有力度的法律条款出来 :

要有
引用法律要受法律限制的概念: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新《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不能含糊:这关系到国家公信力,司法的公平正义和百姓的个人幸福生活等,必须认真对待!
      A:《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 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戶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用人单位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 必须足额补缴”;
      B:《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C:我这案子从2002年投诉开始后2004年诉讼至今十多年里学校等被告(或者在判决书上及信访交流中)根本没有拿出一项真切和上得了台面的法律条款支持自己,即便你引用的条款是从带有“暂行”“试行”的法律法规的或者某个政策文件中来,老讲些不实在的看不到的东西出来且拖的时间又长(一拖就十多年)老百姓不要正常的健康与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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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⑾“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内容:
     为此我用以下两个条款及“工龄合计已满25年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来支持解决:《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年)第35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12/29)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3、国家规定的不得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即: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既然立了上框这个法律条款就必须认真执行(否则就不要立这个条款内容!):
       见“
同本案有关的惩罚纠正性的法律及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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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⑿与合同名称无关,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履行了工作义务,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或者订立的不是以“聘用合同”的名称的命名的合同,其目的都是为违避责任的动机,都是属于“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
     
在2015/8/11信访会上有人对合同或者协议书名称提出异议,为此我们依法进行的诠释:《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
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同理,在聘用合同制度下 ,加上已实行 "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和该职工工作性质,则该书面协议应视为聘用合同!
 
    从上述情况看,既然对劳动或人事的合同名称感兴趣,从分析方面讲,在1998年起(《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事业单位里的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就应该订立“聘用合同”,没有订立则显然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严格地惩罚性法律规定如下: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倾斜于受聘人员,这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编者按:【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即“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即都要订立“聘用合同”和我要在实行聘用制度下执行各条款及其调整 !】
  ①:见“我国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即“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即都要订立“聘任协议书”和要实行聘用制度下的各条款及其调整.
  ②:我的“聘用关系成立”: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
“聘用合同”在1998年开始就应该签订!
   
其实无论严格讲还是不严格讲,我订立的是“聘任协议书”而不是“聘用合同”,就是差一个字也不行, 有人问:你“有未订立聘用合同?”我回答说“未订立聘用合同”,回答正确 !根据① 我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聘用合同”,我是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履行了工作义务的,适用该条款,聘用关系成立,我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同理,在
聘用合同制度下,加上已实行"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和该职工工作性质,则该书面协议应视为聘用合同!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④:合理的对应关系:
     劳动合同制度下:
《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聘用合同制度下:对应地,将劳动合同換成聘用合同,将劳动关系換成聘用关系,则上述两款合理地形成如下:在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单位里,【以聘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聘用合同】,正好都内涵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中!(即对应地:在劳动合同制度下:有“自用工之日起”即有“确立劳动关系”,而在聘用制度下:“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即“聘用关系成立”!)
 

        见“我可参照同岗位办理社会保险与退休;”(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⒀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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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⒀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

我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我是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人员)

        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何人尤其是学校不会擅自与我签订聘用合同协议而上岗工作的,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设置岗位”,聘任我为副教授,而且同我签订了两次合同.根据:
      1:《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都涉及到编制、岗位限额内有关内容:“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才能)上岗工作”
,所以只有在编制、岗位限额内的情况下,我(聘用人员)才能上岗工作。既然存在我己上岗工作的事实,根据“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上岗工作”等条款內容我即是在编制、岗位限额内上岗工作的!
      2:两配套法规(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中
“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在编制内进行”,其内容的实质:要求人事管理者在招聘中不得超出编制数额,“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在编制内进行”, 要行政有所作为!但对职工享有权利是平等的,即凡聘用人员上岗是在编制内!
     上述文件规定要求在招聘中不要超出数额,显然凡聘用人员上岗是在编制数额内
或“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的限制”!大学教授是在国家教育规划中进行必须是正规计划限额内的!教授的学生与课程是国家规划中的内容,被参加上报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申报。【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的限制:
   【
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所以我是两配套文件中的聘用人员】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取得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八条:“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十条
:“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编者按:以下规定同职称职务无关:《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者按: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所以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63号: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2002年5月10日我来保兴首次与浙江理工大学订立聘用合同,受聘为副教授;
2003年7月10日我第二次与浙江理工大学订立聘用合同,受聘为副教授; 
2002年1月我己经被授权为美国SurgiLight公司高级工程师工作。

⒁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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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⒁我因享受回国人员优惠等而升职付教授!

职称:不要总肯定国外的,要肯定并且认定和尊重国内自已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A:学校及其学科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
          ①:尊重国內评审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1993年开始,学校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包括十个学科(见以下复印件第2页倒2行):

          ②:以上学校学习手册中有内容:“1993年,经教肓部批准,学校具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现在有10个学科拥有副教授职务评审权”。
          ③:要尊重国內评审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不要总肯定国外的,要肯定自已认定自已和尊重自已国內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B:工程技术人员评审职称的基本资格:
          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等文件,评审职称的聘任和任命规定: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即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也就是你工作的第六年,你可以被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即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也就是工作第十二年,可以评定高级职称,这些职称都称之为专业技术人员;
          ②:这类似于以下规定:《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③:从以上我们可以 得出以下结论: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的待遇是由工龄和职称(职务)决定!

          C:我是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享受着特殊的优惠政策:
          
①:职称高了一个档次: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如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研究所做学术工作,职称会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档次”,政策前后的一致性使岗位高了一个档次是正确合理的!。【根据B①的《条例》和C①这个优惠政策,我是这个政策的落实者,学校不会凭空胆大妄为唐突聘我副教授!我出国前职称是工程师,回国参加学校教师工作聘任职称为副教授是正常和有案可稽的! 享受C②也水到渠成!】
          ②:编制数额不受限制:包括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包括“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见A①图片三)。
⒂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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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⒂开除等行政处理必须经过置前相应的 正当程序,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适用的本案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A: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也不能所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严格来说,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适用我;
适用
的社会保险指导文件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效期与颁布日期一般讲应当在我60岁生日(2007/12/08)之前,即2007年12月8日之前,除非与之前有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法规;
   
即使开除(公职)或作为离职处理的,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对其中文件已经讲必须经过程序 (流程)正当的内容:“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但没有!(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等文件要求):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沒有身份?澄清事实,还我公道!”(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见“
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社会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在我的60岁生日退休年龄(2007/12/08)后的社会保险法律条款不适用我:
   
(2007/12/08)之后颁布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我的案件不适用,我的案件与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或赔偿无关!
   
C: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都在2005年完成:《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2005/6/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2005/9/5]。
    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我的案件被适用(2007/12/08)之前的是以上三个已经失效的文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F:所以,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法规文件支持我失去身份失去工龄和失去劳动人事关系!

    见“几个主要文件都已经失效”;(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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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⒃从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影响的(扰乱缴办社会保险次序!):
     1:2002-2004年我在学校工作,依法学校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沒有,学校有过错!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见“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有诉讼要求过:(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2页第10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如果按时正常的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就不存在2008年要求被再缴纳任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费用!

请细阅下面內容:

只有两个主要退休条件的规定:男性到60周岁 且退休时有15年及以上养老保险费,沒有要求缴纳最后一个月条件的规定!
    2:我有25年5个月工龄,法律规定已经由政府承担,为什么还要我付出最后一个月的款项?如果是为了办理养保登记,那么在学校工作时为什么不给法定办理养保等三金的登记?这种登记要费用吗?法律规定:男性到60周岁 且退休时有15年及以上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男性退休,没有讲非要在退休时最后一个月一定要个人购买养老保险费?因法律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费缴纳由政府承担!

如果作为缴纳最后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依据是什么? 因规定只讲到60周岁且退休时有15年及以上养保费两条件,沒有说已有15年及以上养保费了还规定要缴纳最后一个月养保费!
    A:《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教师在2008年前都是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教师都不缴,这里法律已经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为什么还要
我再多缴一个月?
    B:
这个案件中,由于学校在2002-2004年没有依法给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致2007年不仅多花钱办理登记而且直接影响了我的退休性质! 学校要承担责任!
    C:下述表中我有25年5个月工龄:
       见“2015
年信访会有人在信口开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