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至退休”或“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法律链
                                 _注意保护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实施“签订合同至退休”或“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聘用至退休)的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的法律链:

    A:《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4/16)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C:《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 “根据《劳动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D:《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年)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第35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E: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三、 “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F:《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第14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说明]:在短期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提出当初本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要求将有固定期限改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的人认为,只有单位同意变更,才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如单位不同意变更,就不能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考虑到这一意见与劳动法立法本意不符,所以在此给予明确规定”“[理由]:而且,劳动法订立时,设立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利益”;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第48条: “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光这条款实施很难操作, 为了实施这条法律条款中的保护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很多可操作的具体的法规政策,而“签订合同至退休”或“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和上述框内的特别规定就是为实施这条款而出台,《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期满或终止条件到合同终止”是对所有劳动或聘用合同规定的一般性规定,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是对老年职工的特别性规定,我在学校工作期间正好适用两配套法规(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退休生日!
      ①1996年:《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1998年:《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录(1999)42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固定制职工(不含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单位一般应予同意。 (1) 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或工作年限满15年”; “(3) 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
      ③2002年:《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办发〔02〕35号)(2002/7/6)施行。
      ④2002,03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与转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⑤2004年:《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2004/12/24省人事厅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这里提出的“连续工龄满25年”正是根据上述④中两法规引用而耒的。
      综上所述:
      每个时期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签订事业单位的合同至退休)的条件都有不同的工作年限和年龄(其工龄从1996年要求10年至2003年要求満25年)而形成法律链列表如下 (其目的显然是保护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扶弱的优良传统,若都借口“合同期満或终止条件出现”而损害保护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则岂不违背其立法原意成会一句空话摆式! ):

编号

来源

年份,有效期

对象,文件号

工作年限

附加

①

劳动部

1996, 劳动法

劳动者劳部发[1996]354号

工作年限满10年

法定退休年龄10年内

②

浙江省

1999, 5年

事业单位浙人政[1998]141号

工作年限满15年

法定退休年龄10年内

③

浙江省

2002, 5年

事业组织省人民政府154号

连续工龄满20年

 

④

人事部

2003, 10年

事业单位国人部发〔2003〕61号

合计连续已满25年

法定退休年龄10年内

⑤

浙江省

2004, 8年

事业单位浙政办发〔2004〕117号

连续工龄满25年

法定退休年龄10年内

      2004年我57岁,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退休生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连续工龄满25年,都是在国有或事业单位工作!
      见“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聘任期滿尚可以续聘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