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参照同岗位办理社会保险与退休(强调社会保险和同岗位同酬)
(双击下框字母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从以下角度分析:A:我的工龄&工作都在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及我有滿25年连续工龄;B:在职职工自费进修人员留学特殊规定,遵循回国工作的同类待遇的规定;C:回国人员“自行联系工作”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受聘人员“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D:学校应该𠄘担保兴的“任何费用”包括医疗、失业等保险的征缴责任;E:从法律角度:岗位决定退休;F:聘用关系成立,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G:判决书确认:我是“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H:从兩大诉求 谈争议焦点;I:待遇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要尊重国內评审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到大学工作,职称高了一个档次;“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J:回国留学人员"工资标准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正式工作人员)执行";固定工制度,干部身份及其内容;K: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行为:责令首先是改正,“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L:不可推诿的医疗保险;M:回国人员的职称收入和其他待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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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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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的工龄都在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的汇总:

证据源

目的

年限

杭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营)

 4年5个月

浙大教务处证明

1973/9月-1976/8: 浙大读书.  (全民)

 3年

省计算所证明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15年3个月

省政府文件 +国发[84]185号+省科人「94」30号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 1年+1.5=2.5
共25年2个月 

二份工作协议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

2年2个月

(1969/4-1994/05)+2.2年共27年4个月

共27年4个月

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
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2004/7-2007/12:
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我工龄有满25年而“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这样加上从
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
27.4+3.5=30.9,
(30年9个月)
根据政䇿共31年工龄。
但实际上回国后学校工作的工龄都沒有算到退休金內中!
      见“20年前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即“自行联系工作”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

《教育部留学回国指南》(1992)第五条: “派出单位应
加强与在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


【编者按: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自行联系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应受到正常进入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谁都不能对“自行联系工作”进行其无端指责!无论“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其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执行该原则的条件第一是回国人员,第二是国内有用人单位聘任其工作,第三是不得歧视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各项相关法律与规定!】

    ③:干部身份,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我仍然是干部身份(“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
      见“退休按岗位,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④:国有企业聘用有哪几种形式,在编、合同制、派遣:
        见“国有企业聘用有哪几种形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见“
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
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以原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副教授及计算工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4/16)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对比上述二条款加上学校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我与用人单位存在订立至退休的人事聘用合同关系,并以原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副教授及计算工龄)!

下面是老人老办法,固定工,及干部身份的政策与规定汇总:


  
  1:我是改革政策中的
'老人':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中 '老人' 改革政策和改革宗旨,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所谓“老人老办法”,就是对改革前退休的人员,保持既得利益不变。时间划分:2014年10月1日前,视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
       
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重新核算”(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2:我是固定工,以1986年10月1日为分界线,以前参加工作的是固定工,以后参加工作的是合同制工人,我在1969年就参工作。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这部分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单位必须终生聘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单位倒闭。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我沒有买断工龄!

  
  3: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身份如同除名或开除公职必须要走程序及处理过程!即从干部身份改变成其他身份必须有一个依据程序!

    4:国务院批准《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2000/7/8:六、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5:
我的身份:(根据规定我如果没有干部身份,我不会被学校聘用,我也不能够被评职称升级为副教授!)
   A:回国留学人员“被录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这些文件比任何案例的证明力说服力更强!)
   B: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但从原来单位离职、开除&除名情形将失去干部身份。正常岗位或职务或单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按'双向选择'的原则是正常岗位调整,不会失去干部身份】
       见“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C:计划经济时代,考上公费的大学,毕业后国家分配到单位后就享有干部身份。
   D: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
   E: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F:干部身份才能够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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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殊规定,遵循回国工作的同类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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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视同仁”“
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①:“一视同仁”:《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回国人员“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还有:“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②:“
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显然指同类或者同岗位人员的待遇包括社会保险):
    
见“在职工自费留学回国工作工龄可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85号)5:“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11:回国后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
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③:
“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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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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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企事业之间合理流动,则可以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并且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①:《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全文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编者按:上述讲到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 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新用人单位办法办理)(下框条款是一二审判决书引用的法规):
                  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


   
②: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

    ③:“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即称国有企业):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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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学校要𠄘担保兴的“任何费用”包括医疗、失业等保险的征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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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审确认“
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是对“不承担保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任何费用”的攺正,就是应该攺正为“承担保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任何费用”,其“任何费用”是直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各种所有报酬费用,用正常执行内容的是:学校依法“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即尤其包括承担保兴的同岗位的社会保险! 【为什么当年认定无效后不依法改正不𠄘担保兴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条款,改正与赔偿就是学校要𠄘担保兴同岗位教师的包括医疗、失业等保险的征缴责任。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后停止违法及恢复原状”(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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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从法律法规政策角度,"按照所聘岗

位
办理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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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工作期间该校没有依法正常为我征缴社会保险,这是纠纷的源头,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学校不承担我的社会保险是违法的,至今还未依法解决!
     ②:学校过错在先!经几年与学校请求啇磋投诉无果后走上诉讼维权路(2003年提出两个诉求1:在学校工作期间为我缴办医失保险和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养保,2:我工龄有满25年学校应当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至今未解决!),判决中又以现金形式支付我也是违法的,至今还没有依法代扣代缴方式解决!
     ③:可见大量的案例!学校在一审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
“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明知故问,知法违法,坚决不改,学校应当依法改正按“代扣代缴”方式补征缴社险,但没有!

     ④:2004年:《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09/12/23):第五十四条“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我退休时间在2007年底, 我符合这个退休原则! 即: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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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或者订立的不是以“聘用合同”的名称的命名的合同,其目的都是为违避责任的动机,都是属于“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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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即不得低于同岗位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就是对可执行或可不执行的规定,应当执行那些对受聘者有利的规定,而光单一的就必须执行,比如工龄前后连接:(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见“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是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在1998年在文件中《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已经提出要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了! 上述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那些用人单位沒有真正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行为和规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见
“
与合同名称无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编者按:【
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即“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即都要订立“聘用合同”和我要在实行聘用制度下执行各条款及其调整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中就已经提出要签订“聘用合同”。】
  ①:见“我国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是在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内”(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即“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即都要订立“聘用合同”和要实行聘用制度下的各条款及其调整.
  ②:我的“聘用关系成立”:
   
其实无论严格讲还是不严格讲,我订立的是“聘用协议”而不是“聘用合同”,就是差一个字也不行, 有人问:你“有未订立聘用合同?”我回答说“未订立聘用合同”,回答正确 !根据① 我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聘用合同”,我是符合“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履行了工作义务的,适用该条款,聘用关系成立,我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同理,在
聘用合同制度下 ,加上已实行 "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和该职工工作性质,则该书面协议应视为聘用合同!【编者按:无论是《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1998]141号的规定,还是《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的规定,都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③:合理的对应关系:
     劳动合同制度
下:《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聘用合同制度下:对应地,将劳动合同換成聘用合同,将劳动关系換成聘用关系,则上述两款合理地形成如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聘用者建立聘用关系】,在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单位里,【以聘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聘用合同】,正好都内涵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中!(即对应地:在劳动合同制度下:有“自用工之日起”即有“确立劳动关系”,而在聘用制度下:“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即“聘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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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我是“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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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确认如下:“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依法𠄘担聘用人员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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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我的兩大诉求出发谈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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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的兩大诉求出发谈争议焦点:①:与学校是有否有劳动或人事关系?有,则缴纳医失保及养保“按学校办法”办理。②:事业及国有单位工龄合计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有,则学校应当同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A:对“兩大诉求”中,缴纳社会保险诉求在2002年就应当正常解决,但一直拖着沒有!
    
B:学校沒有为我以代扣代缴方式征繳社会保险,违法在先,诉讼中一审二审再审一字不差统一文字结果都是一样的:用现金6千多支付医失保给我,显然是违法!上述三次审理违法一次是偶然,连续三次违法是一个知法违法或犯法的行为,拖延了我正常进入社会保险的时间,长期耽误与影响我的工作生活幸福!一拖十多年,至今未正常解决,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其意是一开始犯错事不及时解决,由于各种情况而将会引起更大错误!)引起一系列侵权,学校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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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待遇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要尊重国內评审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到大学做学术工作,职称高了一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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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

      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等文件,评审职称的具备条件: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即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也就是你工作的第六年,你可以被评定中级职称。再四年后(即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也就是工作第十二年,可以评定高级职称,这些职称都称之为专业技术人员;
https://wenda.so.com/q/1534707686216805:
“在你初级职称评完四年后,也就是你工作的第五年,你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再五年后,也就是工作第十年,评定高级职称(具体可上网查)。这样你一辈子的职称就基本评定完了,所以有些幸运的人10年就可以当上‘高级工程师’”。
      ②:这类似于以下规定:《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③: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务员待遇由工龄和职务或职称决定!【编者按:比如工程技术人员开始及工作第十二年,可以评定及可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④:职称高了一个档次(留学回国人员的一种破格):
          A: 《
留学回国人员的特殊优惠政策》:“三、留学生回国创业优惠政策:3:如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研究所做学术工作,职称会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档次”.
          B:《我国关于留学回国人员的优惠政策》:
“一、中央优惠政策:(四)学术研究方面的政策:留学回国人员选择在大学、中科院或者一些研究机构做学术工作,有以下优惠:在职称评定方面,根据个人的学术背景、科研成果、专业及就业单位、地区政策等因素,留学回国人员的职称比在国外高一个或者几个档次,并且申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政策前后的一致性使岗位高了一个档次是正确合理的!根据上述F,G款依法我与学校有建立聘用关系,在有聘用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学校要为我共同征缴本岗位的社会保险,这就是为什么判决书上的结论:
原告(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学校)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根据上述这个优惠政策,我是这个政策的落实者,学校不会凭空胆大妄为唐突聘任我为副教授!我出国前职称是工程师,回国参加学校教师工作聘任职称为副教授是正常和有案可稽的! 享受 "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也是水到渠成的事!】

          ⑤:“按照所聘岗位办理退休”:A:《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人事部(2004年7月):“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B:《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09/12/23):第五十四条“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 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⑥:
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国有企业即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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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回国留学人员 "工资标准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正式工作人员)执行":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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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
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
    16: “
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
和劳人薪(85)84号文执行。”
“劳人薪(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劳人薪[1985]19号 1985年6月13日):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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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工制度,干部身份及其内容: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86年我国开始改革用人制度,之前所有员工都是“在编”的固定工,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见“
固定工制度及其内容;”(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固定工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在职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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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行为: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 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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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2005年确认无效后我的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改正”,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学校与我依法必须立即共同征缴医失保,认定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的养保,同时学校也应当依法与我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沒有,过了十多年还沒有处理好!法律的权威和相应公信力在哪里? 
      【编者按:对社会保险的“改正”,就是认真执行有关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A:确认无效后责令改正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B:《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无效后应参照"同岗位"原则: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D:《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见“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E: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参考)【与该条款相同内容的规定在我60岁出身日2007/12/8之前已经出现,故在此列出,某项法律条款在某时期及其内容重复出现,则体现了该法律条款的正确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F: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后果原文地址: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后果作者:沈斌倜律师
    劳动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和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有可能产生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存在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法官认为,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 
   
无论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致使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都不利于劳资关系的稳定发展,损失是具有双方性的。因此,沈律师建议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应当谨慎,应如实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所需之信息,以免劳动合同无效带来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
解读二十八: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劳动报酬:

 笫95页: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


      F:《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戶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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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不可推诿的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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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第11条(p18):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 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编者按:《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p28: “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p32:“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戶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p31:“用人单位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 必须足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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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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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上述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法条&理由:

1:我的工龄&工作都在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

2: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责令改正,&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
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第39条
[惩罚性的法律与规定]: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89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4:《
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4/29:六、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5:本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责令!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
       见“责令何其多,何时当会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责令;”(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回国人员的职称,收入和其他待遇”(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第12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案例: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