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正有以下四个兑现
     改正即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什么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从网上很容易找到: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恢复原状”就是承担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
         本案没有维持法定的秩序与状态是没有依法为原告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和按代扣代缴的方式共同征缴社会保险!
     见
“责令改正”(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后停止违法及恢复原状”(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改正有以下四个兑现:
     A:兑现判决书上引用(有关医保,失保和养保)的法律与规定:

     判决书引用的法律(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至第7页第23行,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4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99/2/9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 。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B:兑现判决书上的确认: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法院认为原告“
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       
           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我受聘浙江理工大学为副教授, 我身份是判决书认可的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与单位有人事聘用关系, “依法享受医失保的权利”是单位个人共同征繳,可是学校没有为我缴医失保与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养保, 这是矛盾的源头, 而此引起恶果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当年认定无效后不依法改正不𠄘担保兴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C:兑现承诺:

        ①: (高校)浙江理工大学有过错: 在02年5月后二年多我与学校沒有停止过要求参保三金的磋商(03年我已书面向省人保厅书面投诉要求参医保等),终于到04年初学校承诺答应为我办理参加社险包括医保, 并向我要了2张照片与身份证复印件,至今这些东西仍留在学校里,但为什么言而无信?! 这是本案学校过错的源头!学校在庭审时讲(一审庭审记录第13页倒3行):学校“予以承诺,如果国家政策有強制性规定给原告享受的政策,我们愿意承担”,讲得好漂亮!见“我的诉求正好有两类強制性法律规定”;(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 (行政)省医保中心等省人社厅所属机构有过错: 2004年省医保中心时任省医保中心主任胡主任承诺给我工龄连接且办理好医保, 确实为我催促过浙江理工大学缴纳医保,他要该中心工作人员胡科长具体经办此事,最终又未实现。2007年10月我向省养保办公室以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休手读, 其地址在环城西路新五号省计算所大楼三楼,该办公室根本不尊重人,毫无反映,为官不为。
        ③: (司法)仲裁与判决有过错:2003年底省人事仲裁院孙女士承诺为我办社保三金及工龄连续,未果,判决中也未 改正违法行为: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上诉人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判决当年2005年就应当为我共同繳纳医失保, 养保是依法按进入单位的办法!但沒有!

      以上反反复复都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这是一种岐视!

     D: 三金具体兑现地址:
     1:医保征缴:《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学校教师在省医保中心(地址:杭州体育场路538号)参加医保(见证明)(2008年前)!
     2:失保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学校教师在杭州市市社保局(地址:杭州清吟街123号)办理失保(2008年前)。
     3:养保视同缴费年限:《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学校教师在省退休办公中心(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