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不为我繳纳基本医保和失业保险?
法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
   
2002年5月至2004年7月,我受聘浙江理工大学为副教授, 我身份是判决书认可的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与单位有劳动人事聘用关系, 可是学校没有为我缴医失保与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养保, 这是矛盾的源头, 而此引起恶果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1: 繳纳基本医保法律规定是怎么讲的?
   
《劳动法》第72条“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 “参保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11条: “用人单位新增职工, 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
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一年以内的临时用工)”。(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3: “《暂行规定》实施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戶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 。“用人单位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 必须足额补缴”;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即使是灵活就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3/5/26)10号)第4条: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劳动部)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2: 国家己经实行“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法规)

国家己经实行“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劳社部发[2001]13号)具体化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即使是灵活就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3/5/26)10号)第4条: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

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在企事业之间合理流动,则可以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并且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
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全文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编者按:上述讲到只要“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就可以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按“双向选择”的原则, 实行“自行联系工作”都属于合法合理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制度就可以“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职工就可以“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3: 浙江理工大学社会保险的事实是什么?医失保是征缴,养保是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登记:
     
 见“
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02年学校就应当依法为我办理医保等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①: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年3月16日 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薪金)中代扣代缴”,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编者按:自从2005年6月一审判决书出台到2007年底我60岁生日共两年半时间约900天,而责令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仅需15天,已经循迴60回了而我在学校工作期间所要征缴的正常的医保等社会保险进展还停留在原地!】  
      
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4: 为啥不为我繳纳基本医保?
就是不怕违法
,不让我合法地正常的享受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

     5: 改正违法行为: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p3行8,一审判书p7行2),依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39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㈠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即2002年就应该改正!拖了10多年,我近70岁的人了,怎么解决?必须从源头上依法解决!!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无效后首先是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责令改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依法“责令改正”及恢复原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有过错或违法的应当攺正;”(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攺正""赔偿"与“民事责任;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6:对养保的司法态度: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2012年12月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省高院与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7:还有证据如下:“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兹证明浙江理工大学在我中心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特此证明,省医保中心印,证据如下: 

    
     7:一个事实:2004年省医保中心时任省医保中心胡主任承诺给我工龄连接且办理好医保, 并确实催促过浙江理工大学为我缴纳医保,他要该中心工作人员胡科长具体经办此事,他们二人是守法的,但未果!
   
     8:不为我繳纳基本医失保造成后果:这种不作为漠视法律与破坏了民众的正常的征缴社会保险权,从而影响正常的退休待遇和基本幸福权,破坏了应有的社会公信力与社会和谐,并放纵违法的 负能量!
       见“
社会保险影响工作生活幸福,人性,道德,教养和文明;”(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9:《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2014):“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

    綜上所述: 处理结果与上述规定矛盾及违法,则属“处理结果明显不公”!

      结果:对国家不负责!有失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