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蛮判第一案
谁在凌驾于法律之上?!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以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者违反了法定的“代扣代缴”原则,所以用现金支付给我是无效的!
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也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5/3/16/第七条“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我的这案子明显是典型的民事错案!2002年初回国,2002年五月我开始受聘于浙江理工大学为副教授 ,受聘期间中学校沒有为我57岁员工共同征缴 医失保等社会保险(工作时连看病也要自己掏钱)还有什么法和理?为了违避后顾之忧影响工作生活和今后退休幸福等, 我不断要求学校为我解决社会保险,但学校 还是沒有按规定为我共同征缴医失保及执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没有按规定为我工龄有满25年而签订至退休的合同,这是纠纷的源头,不仅干扰了当时工作生活而且严重影响了我退休品质与幸福,2004年初为此纠纷我申请人事仲裁与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裁定书沒有支持我应缴办法定的正常的社会保险,至今 已过了20多年了尚未正常地解决, 其判决主要内容: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由于理工大学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且现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故对原告要求理工大学为其办理三金保险并补缴相关三金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判决:“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

 以上两框有矛盾的先指出来:
      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
      见“我不是灵活就业人员!”;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而且还有证据如下:既然浙江省还缺乏
(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 ,怎么会有省医保中心的证明函:“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兹证明浙江理工大学在我中心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特此证明,省医保中心印”?这岂不矛盾!证据如下:

 
                                  既然判决书上认定“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为什么又要判决“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根据哪个条款?

【编者按:谎唐!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还要什么“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或证据矛盾: “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但实际上浙江省就有基本医保的《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1:
 关于
浙江省尚缺乏医疗保险等具体“实施细则”:
    A:
适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浙江省就有基本医保的《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者按:该实施细则适用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001年就出台了该实施细则,而2005年的判决书还说“沒有,缺乏”,您说“沒有,缺乏”,就“沒有,缺乏”了吗?
              【
编者按:
浙江省《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存在,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是虚假的判断!并且又虚抅我是“灵活就业人员”事实,还有法律规定受聘人员在进入用人单位30天内办理社险登记,为什么又不执行?】我国真的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吗?
请看:

 

(在以下申报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中,需要有一定数量比例的各級职称的人数,而我的职称是合理的以副教授上报,总不会连这样的申报表公事也虚哄省教育厅!以下是部分截图:)

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专业
申
   报   表

 申报高校       浙江工程学院              
   
 专业名称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专业负责人          刘**            
 
                   
浙江省教育厅制

                   二ΟΟ二年九月十六日 

一、简表(审报专业及负责人简况)

申报专业概况

专业名称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专业代码

110102

专业类型

管理类

专业规模

本科学生1000人

开始招生年份

2000年

师资情况

总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博士后

博士

硕士

17

7

6

4

 

1

7

负责人简况

姓名

刘**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6年

职称

教授

职务

经管学院

常务副院长

最后毕业学校

北京科技大学

毕业时间

1999年

学历学位

研究生博士

从事本专业教学年限

8

学科专长

经济信息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

联系电话

88495107

E-mail

 

专业课教师

姓名

出生日期

职称

教学、科研主要成果

赵**

1947

副教授

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等。科研成果:多臂织物计算机设计系统、织物面料虚拟现实技术研究、旅游纺织纪念品的开发等,详见附件3。

周**

1957

教授

系统科学与工程等。科研成果:沿海开放区域创新研究、进一步发挥在浙高校在科技创新中作用的对策研究、进一步发挥在浙高校在科技创新中作用的对策研究等,详见附件3。

莫*

1963

副教授

运筹学、计量经济学等。科研成果:浙江省科技投入产出结构分析与绩效评估,详见附件3。

祝**

1964

副教授

数据库应用、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开发平台等。科研成果:财务信息系统、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企业网站、企业营销管理系统等,详见附件3。

王**

1964

讲师

计算机网络、数据结构等。科研成果:藏汉双语信息处理综述等,详见附件3。

来*兴

1947

副教授

电子商务技术基础、Web程序设计等。科研成果: 开发医疗激光器的光滑度“边界法”及“三角形法”、ACM ELECTRONICS Inc 管理信息系统等,详见附件3。

李**

1975

讲师

电子商务概论等。科研成果:高校科技创新中作用的对策研究、沿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关联度评价等,详见附件3。

张*

1965

高级工程师

计算机组成原理等。科研成果见附件3

郭**

1972

讲师

电子商务概论等。科研成果见附件3


工龄可前后合并:(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都没有算进总工龄中!)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 是在职工自费进修回国工作工龄可前后合并!”(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如果是干部身份,那么退休后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我仍然是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干部身份常识”;(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处理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退休按档案记录,档案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本案主要仨种惩罚(一标准)性法律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B:
我们要问:如果沒有浙江省的社会保险“实施细则”那就不能支持缴或办理社会保险?就是说只有按省“实施细则”才能实施社会保险,那我们反问一下:这是哪家的规定?判决书又根据哪个省“实施细则”规定补偿我医保3000多元人民币?那么国务院及部委甚至最高院解释和法律对社会保险的条款都不能作为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缴纳个人社会保险就要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以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者违背了“代扣代缴”法定原则,所以用现金支付给我是无效的!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每项职权都要有法律依据,把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有法律依据吗?但把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却违背了代扣代缴的原则! 
    C:判决的示范性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漠视法律对职工不缴办社险为所欲为,剥夺职员工正常的被征缴社保权利及影响退休金和幸福从而增加了社会矛盾!
        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是学校为职工办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包”的登记!法律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12/24)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第11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第5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D:国家己经实行“进入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劳社部发[2001]13号):

   ①:《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这是判决书自己引用的法律,难道也不执行?) 
      见“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②
: 即使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3/5/26)10号)第4条:“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显然我不是!]

   2:关于“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九条:“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众所周知的社会常识与民生国策, 是法律规定的普法知识,无需举证, 学校只有一人该办而沒办或一个人也沒有办三金,都是违法的, 我都会依法起诉它维权,即不因为无证据证明学校为其他职工办理社险就可以判决推断学校不必为我办理社会保险,依法参办社会保险是強制性规定,学校必须执行而且是基本法理逻辑,该校是省级公立高等学府怎么沒有参保三金? 难道该校职工不看病不退休? 谁听了都会笑掉大牙。
    B: 举证责任倒置:
        
  a:工作年限举证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6)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除非用反证法证明我无满25年工龄。
         
 b: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举证倒置: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c:《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3: 浙江省基本医保的“实施细则”中就有多处“补缴”的内容:
    《浙江省
省级职工基本医保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資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费的, 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历年資金”(这里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和职工”)“少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下一年度补缴”,“用人单位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或利息, 必须足额补缴”。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当“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劳动法》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一二审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中其引用的法律法规中有具体内容和判决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01〕23号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杭省部属事业单位等单位及其职工”,《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四(前面有)。

     判决结果与法律法规矛盾: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60条同样规定了个人“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8行: 原告要求“医疗保险登记”,“缺乏依据”,但事实是有成堆的法律链:
       见“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02年学校就应依法为我办理医保等社会保险登记”(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 应内容);

【编者按:原告要求“医疗保险登记”,“缺乏依据”,,又是虚假的判断!】
况且,还有:
  
判决书确认如下:“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依法𠄘担聘用人员医疗、失业等保险的代扣代缴!

      见“仨种惩罚性法条;”;(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最高法:“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
(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5-09/22/c_1282566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