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我个人社会保险权栏目:
重申本案最关键规定驳“工龄归零”!
请落实执行2005年一审二审判决书发布日期前每一款的法律规定:
以下的条款规定都是对“工龄归零”的一次否认,简易概括如下:
自述:有秩井然的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員的公益性的強制性的义务和权力,以下每一条款规定都是对“工龄归零”的一次否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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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对留学人員“欢迎回国工作”建设祖国的政策感应下,我放弃美国绿卡于2002年初回国,五月被浙江理工大学受聘为副教授(2003年后至今没有离开过国门),工作期间该校没有依法正常为我办理征缴社会保险包括医失保,竟然看病要自掏腰包,而且也沒有依法将我回国前后工龄连续,这是纠纷的源头,经几年与学校请求商磋投诉无果后走上诉讼维权路,出国前我一直是全民事业单位技术干部身份与享受全民所有制医保回囯后工作依法仍是技术干部身份,在2004要求学校为我征缴医失保和我有25年工龄依法学校要同我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但至今未公平公正解决!
后1992年以访问学者身份赴美国进修学习工作,在美国我为Lasersight公司的缴光治疗近视眼仪噐上在软件开发技术中,为提高光滑度我提供二次数学模型而获得技术奖和美国专利,这医疗器械75%用在中国至少200万患者获得福祉和对人类健康提供了贡献,至今这个技术还在继续使用中!但至今我已73岁,我的正常的社会保险尚未办理好,为生存几年前我出卖了唯一的43平方米的居住房! 在处理磋商案子期间: 依法律出发,西湖区人保局鄔*付局长同江干法院立案厅长陈法*法官对我的案件赔偿一直在进行中:①2015年信访会上省人保厅人员承认我出国前的工龄为事业单位和技术干部身份性质的!鄔*付局长在2018年浏览我的维权网就表示②赞同我在网上的认知,意见及建议,③我在学校工作期间学校就应当缴办好相应的社会保险,④同时 大槪为了安慰我对我讲我的退休金中有干部成份及⑤后来2019年10月三人(包括省人保厅信访处邢处长,西湖区人保局邬付局长和我,鄔也曾电话江干法院立案庭长陈法*法官讨论我的赔偿问题)信访会中又为了安慰我对我讲今后养老问题由他负责他们会管起来可能指以后我进养老院之事,真拎人感动不已!不过现在还是将养老待遇的事先办好,使我能更信任他们! |
从来未曾对我的任何事项正式正规地在文件中下过下列结论:判刑,“开除公职”,“除名”和“自动离职”等,所以则“工龄归零”从何而来?而以下的内容支持了我的这个主张:从2002年开始至今近20年了,我在学校工作期间正常的社会保险还是未解决!
判决书中本末倒置,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是对法治社会的倒行逆施:近20年
尚未依法正常解决!而且把违法的判决作为依据参与论述使得结论必然更为错误,任何行为必须在有法律指导下执行!
从2002年开始我进入学校工作至今近20年了,但学校在我工作期间及至今一直没有为我的社会保险正常地按“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原则执行!严重影响我的工作,生活与退休质量!依据以下主要规定,我的回国后的工龄铁钉钉地算到退休年龄!尤其详阅: |
1: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 1992年8月12日 : |
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愿意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他们在外努力学习,许多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赢得了荣誉。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一贯热情关怀、团结教育广大在国外留学人员,祖国期望他们早日学成回国,建功立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现就在外留学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见“《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既然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对社会保险的代扣代缴的办理应当是顺利成章的事?! |
其一:
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2002/5-2004/7): |
凭下面笫一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及笫二条款:“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我在学校期间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
其二: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其三: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别(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其四:
https://wenda.so.com/q/1365824221063560: |
①: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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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 |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根据以上规定总结:
出国前工龄与回国后在学校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成连续工龄! |
2: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第一:
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
凭下面笫一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及笫二条款:“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我在学校期间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A:《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
B:我国已经实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C: https://wenda.so.com/q/1365824221063560 重申:
①: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
②: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第二:重申:我在学校工作期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工龄及其计算方法(https://wenda.so.com/q/1366330367060374):
①: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②: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③: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或者文件规定条件下的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④: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第三:我是在职工自费进修,对回国工作有特别规定可以合并计算工龄,即连续工龄: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2: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1987/10/7)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不同单位的合理合法流动,就是你在这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如果你再换个单位,换工作是法律规定允许的,“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保险转移手续,该员工到新的工作单位后,由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缴费(由政府承担),其缴费年限和缴费额都是连续计算的。所以,这可以视为“连续工龄”。”我是在职职工出国自费进修,特别规定回国工作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第四:视同缴费年限:
A:《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B:《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规定“原有固定职工,在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C: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D: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E: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3)22号、227号文件规定:“实行个人缴费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原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浙劳险(1992)198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第五:连续工龄的规定:
1969年4月-1973年8月:
由杭七中组织赴黑龙江兵团下乡,
连续工龄文件:《关于未办理招工手续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时间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1)138号):“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见杭七中及黑龙江
兵团农埸证明)
1973年9月-1976年8月:
被招生赴浙大读书,
连续工龄文件:
《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0/7/19)(80)教计字279号教育部第二条: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其(指国家职工)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3年4月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及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
“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6年9月-1991年12月:
分配在浙江计算技术研究所工作。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6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编者按:2015年8月11日在西湖区法院信访会上省人保厅处座讲:我出国前都是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工龄都属于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工龄】
3:不得违背程序的正当性:
除名及开除公职包括自动离职或趋期不归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后,才能决定“工龄归零”,其重要性显而易见的,因为要对毎位劳动者或受聘人员负责,即随便说说某人该开除公职或除名是不行和无效的,必须要有个法律规定的正当的步骤: |
不得违背程序的正当性:除名及开除公职包括自动离职或趋期不归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后,涉及到“工龄归零”,会影响员工一生的经济利益和生存,其重要性显而易见的,我的工龄是包括上山下乡,流血流汗而得来的,你说归零就归
零?必须要有个法律规定的正当的步骤:
A:《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79号:“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B: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需要延期者,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出单位审批。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浙江省科作出以下批复决定(省科人[94]30号):
C: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D: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中央规范性文件 当然适用所有用人单位和公职人员!)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E:“欢迎出国人员回国工作”:
《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 1992年8月12日 |
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愿意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他们在外努力学习,许多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赢得了荣誉。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一贯热情关怀、团结教育广大在国外留学人员,祖国期望他们早日学成回国,建功立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现就在外留学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既然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对法定的执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就是顺利成章的事! |
编者按:一般企业 (包括亊业单位)在对职工作出开除公职
(包括辞退,自动离职和除名)处理时,必须遵循以下六个方面的程序:
①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对职工违纪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事实要查清,对所取得的证据要认真审核,以保证违纪事实的确凿无误。结论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实不符,应予改正;
②提出处理意见:厂长(公司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意见;
③《审批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后决定,并填写《开除职工审批表》;
④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⑤《通知书》:将《开除通知书》发给职工本人;
⑥入档案:将内容放入档案。
见“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除名及开除公职必须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一事不再罚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4:认定合同无效后,不“攺正”不“赔偿”不“按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认定合同无效后,法律规定应当是“攺正”,“赔偿”和“按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但实际的学校们&判决沒有依法判定执行!而是用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象医失保支付给我,这属于违法,违背“代扣代缴”原则! |
一二审确认“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8行,一审判书[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7页第2行)。
认定合同无效后,应当依法“攺正”,“赔偿”和“按同岗位确定劳动报酬”:
①:确认无效后责令改正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第39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22)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副教授的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令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什么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从网上很容易找到: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恢复原状”就是承担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依法参照学校同岗位的教师的社会保险确定!
本案没有维持法定的秩序与状态是没有依法为原告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和按代扣代缴的方式共同征缴社会保险!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令是责无旁贷的!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主要仨种惩罚(一标准)性法律条款;”(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5:法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执行如下內容:“改正”,“赔偿”&“参照同岗位的劳动报酬”:
认定合同无效后,法律规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学校执行:“改正”,“赔偿”&“参照同岗位的劳动报酬”,但实际的学校们&判决沒有! |
A:虽然江干法院讲他们是不掌握财政款项的,并且我的案子应当人力与社会保障机构负责,但2010年开始由江干法院孙*斌法官已经代表法院主动提出每年补偿2万按20年算共40万(即按从60岁至80岁共20年计算),2011年江干法院立法厅厅长陈法*法官将赔款增至为50万元*。
B:驻省信访局的省人大代表对我表示我的案子应当人保机构负责;
C:省人保厅信访处邢处长,西湖区人保局鄔*局长和我共三方代表在2019年10月在西湖区举行信访己经为我案子进行了一次调解会(包括省人保厅信访处邢处长,西湖区人保局邬付局长和我,鄔*也曾电话江干法院立案庭长陈法*法官讨论我的赔偿问题),我表示养老报酬问题上我要求参照近单位近岗位的同事同学,这样容易公正计算我的确认无效后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部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责令责任:
D:《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11/18省人民政府154号【该浙江省法规2008年1月1日前有效我是2007年12月8日60足岁退休生日】第39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E:《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14)第13条规定:“缴纳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F:《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H:《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1月1日第17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6:我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工龄,但沒有,直接违背合并计算工龄条款 :
有人只承认我回国前的工龄,那么回国后在学校工作期间可算工龄吗?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出国进修人员 ,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请看下面规定: |
A:《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B:“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12/13) 中的内容: |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C: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出国进修人员
,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
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留学特殊规定: |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 |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
D: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中央规范性文件
当然适用所有用人单位和公职人员!)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
“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
E:计算连续工龄 :(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2008/8/29]:第三页1-3行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并根据下框法规,这满25年就是连续工龄!)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号 |
“二, 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
从上所述,在学校工作期间怎么可以作为“工龄归零” ?另外,在学校工作期间工作年限的证据属于“举证倒置”内容! |
7:工龄合计已满25年,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①:《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03/12/10人事部)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②:浙江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只要求"合计已满25年",且“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我的工龄汇总:
证据源 |
目的 |
年限 |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营) |
4年5个月 |
浙大教务处证明 |
1973/9月-1976/8: 浙大读书. (全民) |
3年 |
省计算所证明 |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
15年3个月 |
省政府文件 +国发[84]185号+省科人「94」30号 |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 |
1年+1.5=2.5 共25年2个月 |
二份工作协议 |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 |
2年2个月 |
(1969/4-1994/05)+2.2年共27年4个月 |
共27年4个月 |
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2004/7-2007/12: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我工龄有满25年而“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这样加上从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27.4+3.5=30.9,(30年9个月)根据政䇿共31年工龄。
但实际上回国后学校工作的工龄都沒有算到退休金內中!
见“20年前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8:执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
編者按:上述看出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加上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是合理流动,“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可由不同用人单位合并的!这就是说通过“双向选择”,可以进入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前后可合并计算! |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浙政[1999]4号):第十条:“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或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第四条: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1999/1/22)第7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见“我国已经实行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职工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用现金当作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也违反了“代扣代缴”的原则! |
9: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直接把现金作为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违背"代扣代缴"原则:
(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判决:“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我“作为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权利,被告应承担未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责任”(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和二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行)。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案例”(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0:多次言而无信或者与事实不符:
A: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岂不是在“挂羊头卖狗肉”?!:
判决书上有引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事业单位及其职
工”的法律法规,而结论有“支付我现金作为社险费”,(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至第7页第23行,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4行)而实际上是: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直接把现金作为社会保险费支付给我违背"代扣代缴"原则!
B:2004年初学校索取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照片,讲为我办理医保证件,但没有,这些身份证复印件和两照片至今尚留在学校里,
C:2015年是他们提出赔偿我40万作为我60至80岁
(20年,每年2万,共40万)的退休补偿费,接着增加到50万,后来都沒有实现!
(我不同意因为我这样到80岁后就沒有赔偿我的收入,也就沒有体规“一视同仁”的原则!)
D:与事实不符: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杭民一终字1081号]的一段主要定论,从第6页第18行开始至第6页第23行: |
“由于理工大学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浙江省尚缺乏该类型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且现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故对原告要求理工大学为其办理三金保险并补缴相关三金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①:关于浙江省尚缺乏医疗保险等具体“实施细则”:浙江省就有基本医保的《浙江省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 :“适用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在职职工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者按:该实施细则适用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001年就出台了该实施细则,而2005年的判决书还说“沒有,缺乏”,您说“沒有,缺乏”,就“沒有,缺乏”了吗?
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退一步讲,既然浙江省还缺乏“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那么根据哪个条款判决:“二:浙江理工大学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补贴人民币3千余元(按灵活就业人员计算)”(2005江民一初285号第7页第17行,杭民一终字1081号第3页倒2行)?
②:关于“无任何证据证明理工大学为该校其他受聘人员办理了上述保险”:既然浙江省还缺乏(三金)的具体实施细则
,怎么会有省医保中心的证明函:“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兹证明浙江理工大学在我中心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特此证明,省医保中心印”?这岂不矛盾!证据如下:
11:原固定用人制度与干部身份:
所谓干部与群众(城市里其主要成员为工人)的身份壁垒,其表现形式大体上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群众则没有行政级别。 其二、在政府管理劳动者的分工上,干部属于人事局管辖,群众属于劳动局管辖。 其三、在社会单位的划分上,在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分子并不属于工人阶级,而是属于干部阶层)可以享受干部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人则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享受干部待遇)。(知识分子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主要以创造、积累、传播、管理及应用科学文化知识为职业的脑力劳动者,分布在科学研究、教育、工程技术、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的职务聘任上,基本只对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开放。 其五、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
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
1985年以前入职的老员工全属于固定工.固定工:是指1998年以前国家包分配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局直接安排分配到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包括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所有职工都为固定职工) |
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我是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
见“录用后,可恢复其干部身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面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12:福利待遇,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发〔2004〕117号,第39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这里意思是倾斜于受聘人员)”;
见“福利待遇等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