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答辩

1986年及以前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员工(固定工),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拿工资,享受企业福利、不交纳个人养老金等等。一切由企业承担!即使员工不参与工作,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干部身份是一种终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阅览两个问题:

     
 见“
再审裁定书可以证明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保兴依法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再审已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二审已经证明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制度”(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固定工,干部身份;”(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解答问题: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改正与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① 一二审己确认“不承担来保兴任何费用(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的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见二审判书p3行8,一审判书p7行2),以下的改正和同工同酬依法以任何费用作为标准!对“不承担保兴任何费用”的攺正,就是应该攺正为“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其“任何费用”显然是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各种所有报酬费用,用正常执行内容的是:学校依法“承担保兴任何费用”,即承担保兴的同岗位的所有费用(当然是包括社会保险)!
   
      ② 请依法执行无效后的改正:《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同内容参考的《社会保险法》(2011/7/1)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附:重申強调在判决裁定书中违背法律法规的一些命题:

       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学校承担的责任”(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本案关于工龄前后合并连接的规定;”(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在职职工自费出国进修人员与回国后工作合并计算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缴纳社会保险就要单位代扣代缴”(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本案己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行为;”(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
案例”(用现金作为社险费支付职工违法!)(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2005年为什么我档案从省科委人事处转移到西湖区人社局?”(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