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满25年政策法规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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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满25年工龄(所有条款2008年1月前有效)
真心实意地按法律政策优惠老年职工的中华优秀品质去哪里去了?!
    
见“我有满25年连续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注意: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单纯的条件如下(别无其他内容):
滿25年连续工龄条件:

      ①: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②: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
      ③: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滿25年工龄条款"内容:(以下是我这案子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的条款)

规定只要求“合计己满25年工龄掌握”(以下条款证明工龄不需要连续,只要“合计”的就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03/12/10)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12、“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即: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既然立了上框这个法律条款就必须认真执行(否则就不要立这个条款内容!):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02〕35号)(2002/7/6):
七、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将未聘人员尽量安置在本单位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同时要探索多种安置办法。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安置。

  以上満25年工龄法律条款若符合条件而不执行实施,那么立这个法律条款干什么?既然立了就必须认真执行! 而且立法者明明知道存在有“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但还是立了这项条款,同时也有支持上述的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应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同样,这包含了“应”的强制性涵义和与“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该内容是一般性条款)”比较是一项特殊性条款,因对有工龄満25年且50岁以上的人员,立法人考慮找工作困难,以人性化出发为了保护该类老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扶弱的优良传统的立法宗旨而订立的,请不要违背其立法原意成会一句空话摆式!

    根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从2003年至2013年共约10年有效期,一直是事业单位唯一的工作指导性的上位法规定,我在学校期间正好适用这两部法规,2007年12月8日是我60岁退休日,请依法落实好该两配套文件,该上位法条款既然立了法就应当毫不含糊地实施执行,即称之以法治国!若不严格执行,那将其做为法规条款而立干什么呢? 法有授权必作为!
    10年有效期 ,这两部法规指导事业单位工作和这案子审判: 同样,《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2004/12) 其第17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㈠连续工龄满25年”(即:对“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这里提出的“连续工龄满25年”正是根据上述两法规中引用而耒的,我从2003,2004年提出投诉诉讼请求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之后,到2004,2005年一二审判决书及2008年再审裁定书期间都提到过滿25年内容,可见这案子审判中对"工龄己满25年"法规的认可和重视,尤其在省高院裁定书《再审裁定书(2008浙民申字第638号)第3页笫1,3行 》中己确认我有工龄满25年:虽“工龄己满25年,并非连续工龄”,但法规并不要求满25年要连续工龄,也根据有关规定我的己满25年可算做连续工龄!一直来很多法官同我计算我的工龄后都得到我有满25年工龄的结论!

   22年零8个月:
   1969年4月-1973年8月: 由杭七中组织赴黑龙江兵团下乡, 连续工龄文件:《关于未办理招工手续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时间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1)138号):“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见杭七中及黑龙江 兵团农埸证明)

《关于未办理招工手续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时间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1)138号)

“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3年9月-1976年8月: 被招生赴浙大读书, 连续工龄文件: 《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0/7/19)(80)教计字279号教育部第二条: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其(指国家职工)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3年4月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及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 “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见浙大证明)

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一、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76年9月-1991年12月: 分配在浙江计算技术研究所工作(见证明)。
   1年(保留公职到1994/05:2.5年): 1991年12月-1992年年底: 赴美单位公派做访问学者(见证明), 连续工龄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7号)(1986/12/13)第5条:工程师“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九)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教育部留学回国指南》(1992)第五条: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怎样计算工龄》http://www.people.com.cn/GB/jiaoyu/22224/2403451.html: 2、“公派留学人员,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工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十)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2年零2个月:
   2002年5月-2004年7月
:浙江理工大学 (见证明)。
    工龄有间断的连续工龄由单位认定依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以下右表图是杭州西湖区人社局认定的我的工龄满25.5年,判决中也认可我有滿25年工龄,见如下附:


其中两份证据从我的个人档案里复印 (计算工龄满25年连续工龄):

我的工龄汇总:

(理由:事业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

证据源

目的

年限

杭州七中证明,黑龙江农埸

1969/4-1973/8: 黑龙江兵团农埸下乡. (国有)

 4年5个月

浙大教务处证明

1973/9月-1976/8: 浙大读书.  (国有或全民)

 3年

省计算所证明

1976/9-1991/12:工作在省计算所.  (全民)

15年3个月

省政府文件 +国发[84]185号+省科人「94」30号 公派1991/12-1992/12(保留公职到1994/05): 美国做访问学者.(国有或全民) 1年+1.5=2.5
共25年2个月 

二份工作协议

 2002/5-2004/7: 浙江理工大学工作,  2页(全民)

2年2个月

(1969/4-1994/05)+2.2年共27年4个月

共27年4个月

1969/4-1994/05:共25年2个月(杭州西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我的工龄计算成25年5个月)+浙江理工大学工作2.2=27年4个月.
2004/7-2007/12:
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3年5个月;
    我工龄有满25年而“单位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合同”:这样加上从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共三年五个月(3.5年)工龄。27.4+3.5=30.9,(30年9个月)根据政䇿共31年工龄。 
但实际上回国后学校工作的工龄都沒有算到退休金內中!
      见“20年前在学校工作的工龄至今还沒正常地办好
”(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 "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http://www.doc88.com/p-380773039232.html)中:“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退休费,其他待遇也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因此,一般工龄已失去计算尺度的意义。现在人们习惯上已将工龄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同等看待,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
    见“
连续工龄满25年政策法规及证明”(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见“按规定计算有満25年工龄”(双击左行划綫浏览相应内容); 

      我有连续工龄满25年是铁板钉钉的 !

也可用以下规定:

1: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合并计算工龄:

      A:《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颁布日期: 1984/12/26(国发[84]185号)“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B: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1986/12/13):(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中央规范性文件):

    《关于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暂行办法》中科院([90]科发人字0924号)(中央规范性文件)科技单位对重新录用“出国逾期末归不保留公职人员”的状况:

      C:“重新录用人员的工龄,扣除不保留公职的时间后,合并计算”。

2:合并计算的即是连续工龄:
椐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我的滿25年工龄是连续工龄的满25年工龄, 符合: 

3:
《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参考(2004/12)“.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一) 连续工龄满25年;

  (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三)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